从协约自治到统合协作: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发布时间:2017-05-1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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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的新重心。工资集体协商,则是我国调整集体劳动关系,防治集体劳动争议的策略选择。在工资集体协商如火如荼开展的同时,却出现了令人深思的矛盾现象:立法规定难以落实,而制度实践中的实际规则往往与立法规则不一致。一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形式化现象严重,很多集体合同是地方官员应对上级政绩考核的形式化手段,而没有依照立法中协商双方意见交换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2010南海本田工资集体协商、温岭羊毛衫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等成功案例,并未遵循制度的法定步骤,却有效化解了劳动争议,增加了收入分配的合理性。那么,工资集体协商实际规则与立法规定存在哪些差异,其说明我国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际模式与立法策略有怎样的区别?研究这一问题,可以弥补目前理论研究的不足,为立法完善提供参考。 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所遵循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模式为“协约自治”,即由职工方与企业方自主决定劳动条件,并予以实施。实践中,启动协商程序的主要因素,是政府推行与职工诉求,而非立法追求的企业工会倡导;协商商谈过程,表现为政府主导或企业统合两种情况,而非立法追求的职工方与企业方平等商谈;协议审查中,政府超负荷的工作量由地方总工会巧妙分担,而非立法规定的政府单独负责协议的效力确保工作;协议履行阶段,政府、地方总工会分别开展的灵活多样的评比、巡视活动,激励和督促了集体协议的履行,而非立法规定由劳资相互监督和劳动监察作为履行监督机制。所以,工资集体协商实践反映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际模式为“统合协作”,即政府统筹治理,职工方、企业方、地方总工会三方协同合作的“一方统合,三方协作”的模式。这种新型调整模式的出现,是由于我国正在经历由“国家统合”向“协约自治”过渡的劳动法制模式转换,而引起的正常现象。 第一章“协约自治: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模式”,通过分析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研究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模式。为后续章节的研究提供逻辑基础。“协约自治”是工资集体协商立法,所反映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之下,制度旨在实现协调劳资关系、形成和完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劳资合作与劳资共赢三大功能;制度以产业关系学派和人力资源管理学派相结合的思想作为理论依据;立法对职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企业、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总工会各角色之间的法律关系都进行了明确定位;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分为筹备启动、协商商谈、协议审查、协议履行四个阶段。 第二章“政府推行与职工诉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围绕筹备启动阶段,实际规则与立法规定的异同展开研究。在启动模式上,立法以合作主义下的工会启动为追求,而实践中却呈现合作主义与多元主义并存的现象;在筹备启动步骤的顺序、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产生过程、协商合意的达成过程中实践规则与立法规定都存在差异。立法倡导工会启动协商,实践中启动协商的真实诱因是政府推行与职工诉求。这些差异是由于“治理策略的单一化无法对接劳动关系的多样化”造成的。 第三章“政府主导与企业统合:工资的集体协商”,围绕协商商谈阶段,实际规则与立法规定的异同展开研究。立法追求在商谈中采用协约自治之制衡模式,但实践却呈现帮扶下的协约自治、协同模式、企业统合模式三种形式;在协商会议的规则、协商双方权利义务、协商内容、协议草案的审议中,实践与立法都存在偏差。立法追求的商谈过程劳资自治,实践中商谈过程由政府主导,或者企业单方控制。而这些偏差可以由“强制性制度变迁因素的不足与诱导性制度变迁因素的欠缺”进行解释。 第四章“政府超负与工会替补: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围绕协议审查阶段,实际规则与立法规定的异同展开研究。立法遵照“合法性为基础的认可制”,依靠政府部门的审查权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效力;实践中,政府的审查工作繁重,工作量超负荷,工作质量堪忧,而地方总工会的预审制度则巧妙分担了政府的工作。实践与立法的偏差,可以通过法律“所倡导的变迁应该参照那些与其有相似的人口特征并且法律在变迁中已经起到作用的地区或国家”,和“法律执行者自身必须投入到法律所欲谋求的变革之中”这两项法律成功推动社会变迁的条件的欠缺,予以解释。 第五章“政府激励与工会督促: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围绕协议履行阶段,实际规则与立法规定的异同展开研究。协议履行阶段立法,旨在确保工资集体协议的规范性效力,以劳资双方相互监督和政府的劳动监察实施协议履行的监督,并规定了集体协议的违约责任。而实践表明,工资集体协议除了规范性效力之外,还具有债权性内容;政府、地方总工会开展的评比、巡视等灵活多样的激励活动,是督促协议履行的主要方式;法定违约责任运用极少。实践与立法的偏差可以解释为:“协议履行主要体现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第六章“统合协作: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模式”,总结工资集体协商实践所反映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际模式。基于以上章节的研究,并通过制度功能、理论依据、法律关系的宏观构架、法定程序划分的实践与立法对比,可以得出:“统合协作”是工资集体协商实践,所反映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际模式。政府对劳动关系统筹治理,政府态度既追求“回避”又延续“干预”;职工方、企业方、地方总工会三方协同合作,劳资双方既追求“自治”又依赖“强制”,地方总工会成为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角色。即“一方统合,三方协作”。这一新型调整模式的出现,是由于我国正在经历由“国家统合”向“协约自治”过渡的劳动法制模式转换,而引起的正常现象。 本文创新点如下:第一,在研究方法上,以我国立法为参照进行实际规则的研究,突破了目前研究以国外理论和国外制度为参照,研究结果难以借鉴于立法完善的不足。第二,提出了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新概念“统合协作”。弥补了理论研究的不足,并为立法完善提出了框架性的建议。
【关键词】: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 工资集体协商 协约自治 统合协作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5
【目录】:
- 内容摘要4-7
- Abstract7-15
- 0. 导论15-31
- 0.1 选题及其意义15-18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18-26
- 0.2.1 工资集体协商实际规则的研究18-23
- 0.2.2 我国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研究23-25
- 0.2.3 现有研究的评价25-26
- 0.3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26-28
- 0.3.1 研究目的26-27
- 0.3.2 研究方法27-28
- 0.4 本文结构28-31
- 1. 协约自治: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立法模式31-51
- 1.1 立法的治理策略:协约自治31-33
- 1.2 制度功能定位和理论依据选择33-40
- 1.2.1 制度功能定位33-37
- 1.2.2 理论依据选择37-40
- 1.3 法律关系宏观构架40-45
- 1.3.1 职工内部的法律关系41-42
- 1.3.2 职工与企业的法律关系42-43
- 1.3.3 政府与职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43
- 1.3.4 地方总工会与职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43-45
- 1.4 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概览45-49
- 1.4.1 筹备启动阶段45-46
- 1.4.2 协商商谈阶段46-47
- 1.4.3 协议审查阶段47-48
- 1.4.4 协议履行阶段48-49
- 1.5 小结:从国家统合转换而来的协约自治49-51
- 2. 政府推行与职工诉求:工资集体协商的启动51-84
- 2.1 问题、思路与材料51-53
- 2.2 筹备启动立法:合作主义下的工会启动53-64
- 2.2.1 筹备启动的模式选择53-60
- 2.2.2 筹备启动的具体规则分析60-64
- 2.3 筹备启动总体实践:合作主义与多元主义并存64-69
- 2.4 筹备启动个案分析:政府推行与职工诉求69-77
- 2.5 筹备启动阶段实践与立法的差异及其理论解释77-82
- 2.5.1 开启自治的单一规定与多样实践77-79
- 2.5.2 治理策略单一化无法对接劳动关系多样化79-82
- 2.6 小结:劳动关系多样化下的筹备启动82-84
- 3. 政府主导与企业统合:工资的集体协商84-115
- 3.1 问题、方法与材料84-87
- 3.2 协商商谈立法:劳资协约87-99
- 3.2.1 协商商谈的模式选择87-92
- 3.2.2 协商商谈的法定规则分析92-99
- 3.3 协商商谈的实践:政府主导与企业统合99-109
- 3.3.1 协商商谈的实践模式:三种模式并存99-105
- 3.3.2 协商商谈的实际规则:两个主体主导105-109
- 3.4 协商商谈阶段实践与立法的差异及其理论解释109-113
- 3.4.1 徒有其名的“自治规则”109-110
- 3.4.2 制度变迁因素的不足与欠缺110-113
- 3.5 小结:制度变迁因素制约的协商商谈113-115
- 4. 政府超负与工会替补: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115-134
- 4.1 问题的提出115-117
- 4.2 协议审查的立法:政府独担重任117-124
- 4.2.1 集体合同审查的模式选择117-121
- 4.2.2 协议审查的法定规则分析121-124
- 4.3 协议审查的实践:政府超负与工会补位124-128
- 4.3.1 工资集体协议审查结果分析124-127
- 4.3.2 地方总工会的预审制度:审查制度的巧妙完善127-128
- 4.4 协议审查阶段实践与立法的差异及其理论解释128-132
- 4.4.1 自治规则效力确保方式的改变128-130
- 4.4.2 法律推动社会变迁条件的缺乏130-132
- 4.5 小结:社会变迁条件影响下的协议审查132-134
- 5. 政府激励与工会督促: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134-154
- 5.1 问题、材料和方法134-136
- 5.2 协议履行立法:劳资制衡为主136-143
- 5.2.1 工资集体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136-139
- 5.2.2 履行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139-142
- 5.2.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142-143
- 5.3 协议履行实践:政府与工会的一致努力143-149
- 5.3.1 工资集体协议效力的实践规则143-146
- 5.3.2 履行监督的实际机制146-149
- 5.3.3 实践中的违约追责149
- 5.4 协议履行阶段实践与立法的差异及其理论解释149-152
- 5.4.1 劳资自治途径向企业管理方式的偏离149-150
- 5.4.2 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主导150-152
- 5.5 小结:作为管理方式的协议履行152-154
- 6. 统合协作: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实践模式154-185
- 6.1 制度实践与立法的偏离154-163
- 6.1.1 功能定位和理论依据的实践与立法154-155
- 6.1.2 法律关系构架的实践与立法155-162
- 6.1.3 法定程序具体规则的实践与立法162-163
- 6.2 实践的治理策略及其理论解释163-169
- 6.2.1 实践策略:“统合协作”163-166
- 6.2.2 制度追求抑或法制模式转换中的正常现象166-169
- 6.3 “统合协作”下的制度评价、前瞻与完善169-184
- 6.3.1 制度评价:总体上的成功169-174
- 6.3.2 制度前瞻:走向“协约自治”174-175
- 6.3.3 制度完善:制度功能与理论依据175-177
- 6.3.4 制度完善:法律关系构架177-181
- 6.3.5 制度完善:法定程序具体规定181-184
- 6.4 小结:“统合协作”的新型调整模式184-185
- 7. 结语185-188
- 7.1 本文基本观点185-187
- 7.2 本文的研究限度187
- 7.3 有待开始的研究187-188
- 主要参考文献188-205
- 致谢205-206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2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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