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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审理程序改革探讨

发布时间:2024-05-21 02:06
  改革劳动争议纠纷审理程序有三个问题应当予以明确:一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走行政诉讼程序,更有利于理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关系;二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引入复议程序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司法机关的效能;三是明确劳动关系纠纷与劳务关系纠纷的认定依据,以此克服因各地判案标准不统一而影响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公平性。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理顺仲裁委员会与人社局的关系
    (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二)理顺仲裁委员会与人社局的关系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引入复议程序改革
    (一)引入复议程序的意义
    (二)提起复议申请的程序
        1.复议前置。
        2.对应“一裁终局”的“一审终审”制。
三、认定劳动关系纠纷与劳务关系纠纷的依据
    (一)区分劳动关系纠纷与劳务关系纠纷的依据
    (二)限制劳务关系纠纷的认定



本文编号:397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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