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处理职工不能使用“除名”方式
发布时间:2017-06-20 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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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处
【关键词】: 申请人 事业单位 仲裁委员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业职工 人事争议仲裁 处理方式 国家行政机关 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业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争议案由申请人基某,系某翻译中心工作人员,因不服被申请人某翻译中心作出的除名决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诉称:1995年8月至1997年1月期间,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于1997年1月出国赴土耳其留学前经过被申请人同意,办理了出国手续,但未办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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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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