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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应受理

发布时间:2017-06-29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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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者单位】: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 民爆站 事实劳动关系 矿山企业 事后追认 爆破作业 爆破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 工商行政部门 工作任务
【分类号】:D922.5
【正文快照】: 案情简介王某系某矿山企业的生产工人,2002年1月15日王某在矿井地面修补矿斗时,某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民爆站)放炮员郭某到王某所在的矿山从事爆破工作,郭某请王某去协助爆破。王某随其前往,在放炮过程中双眼被炸伤。王某治愈后,多次要求民爆站和自己所在的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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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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