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集体谈判权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9-12 10:46
本文关键词:劳动者集体谈判权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所谓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为保障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及雇主组织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作为集体劳权的核心权利,集体谈判权已经被西方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所承认,集体谈判也成为了现代工业社会调整劳动关系一项重要机制。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及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发展。如今集体谈判权已是市场经济国家调节劳资矛盾、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的权利。 相比较而言,我国自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尽管大力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但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该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十分缓慢,劳资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不断受到侵犯,致使劳资关系日益紧张,集体劳动争议事件频繁发生:2008年11月3日重庆出租车司机因不满出租汽车公司对挂靠的个体出租车收取的管理费过高,以及出租车在主城区加气难,罚款多等原因集体罢运;2009年5月4日百度华南区数百名员工对公司的降薪以及新的销售佣金政策停工抗议;2010年5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的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数百名员工因不满工资低、福利待遇差而停工;2010年5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光法雷奥(佛山)汽车照明系统有限公司的员工也通过停工的形式要求增加薪酬。 这些现象和问题的产生主要在于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得不到实现和有效维护。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的问题,给了用人单位以可乘之机,它们直接或间接控制工会,使集体谈判流于形式,最终签订的集体协议也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无法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保护,从而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劳资关系的稳定。如果不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放任劳资矛盾激化,对企业、对劳动者都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因此必须对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予以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事实上,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来说将是一种竞争优势,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必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集体谈判权利,对于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产业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论文选题立足于对劳动者在与雇主谈判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学术和实践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审视我国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论文主要分为四部分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基本理论分析,包括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概念、法律特征、理论基础以及社会功能;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世界主要国家的集体谈判权法律制度,并分析各国集体谈判权制度的主要特点,以期为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发展提供有利的借鉴;第三部分,在归纳和总结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集体谈判权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通过综合第三章我国当前集体谈判权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具体法律对策。本文的重点和创新之处便是对该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与分析,从而概括总结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以此完善我国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问题的相关配套法律,从而推动并促进集体谈判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权 工会 不当劳动行为
【学位授予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5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0
- 1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一般理论分析10-18
- 1.1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法律界定10-12
- 1.1.1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含义10-11
- 1.1.2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法律特征11-12
- 1.2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理论基础12-14
- 1.2.1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理论渊源12-13
- 1.2.2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权利基础13-14
- 1.3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社会功能14-18
- 1.3.1 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14-16
- 1.3.2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16-17
- 1.3.3 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效益17-18
- 2 国外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制度及其启示18-29
- 2.1 国外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制度现状18-27
- 2.1.1 美国18-21
- 2.1.2 德国21-23
- 2.1.3 瑞典23-26
- 2.1.4 日本26-27
- 2.2 国外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制度的启示27-29
- 3 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存在问题29-39
- 3.1 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缺位29-31
- 3.1.1 法律规定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救济方式单一29-30
- 3.1.2 缺乏对劳动者罢工权的规定30-31
- 3.2 工会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组织保障不足31-34
- 3.2.1 工会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31-33
- 3.2.2 工会集体谈判职能的缺失33-34
- 3.3 不当劳动行为阻碍劳动者集体谈判权行使34-36
- 3.3.1 雇主对工会代表权的妨害34-35
- 3.3.2 工会行使代表权的不当行为35-36
- 3.4 集体合同效力不足无法有效保障劳动者集体谈判权36-39
- 3.4.1 集体合同的规范效力不足37
- 3.4.2 集体合同时间效力存在的问题37-39
- 4 完善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法律对策39-49
- 4.1 完善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救济方式39-42
- 4.1.1 立法赋予劳动者集体谈判权以司法救济方式39-40
- 4.1.2 立法确认劳动者的罢工权40-42
- 4.2 完善工会对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组织保障42-45
- 4.2.1 加强工会在集体谈判中的独立法律地位42-44
- 4.2.2 强化工会的集体谈判职能44-45
- 4.3 强化对不当劳动行为的控制45-47
- 4.3.1 发挥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作用45-46
- 4.3.2 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46-47
- 4.4 完善集体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47-49
- 4.4.1 加强集体合同的准法规效力47-48
- 4.4.2 承认集体合同的余后效力48-49
- 结语49-50
- 参考文献50-52
- 后记52-5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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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36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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