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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14 01:55
  本文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经审议通过的新形势下,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分析论证,揭示出我国有关受贿罪的现行立法缺乏严密性、科学性,甚至有些方面背离了受贿罪本质,其缺陷主要表现:受贿罪主体表述不明晰且范围狭窄、职务行为用语含糊,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要件不合理,受贿行为表现形式简单、贿赂范围过窄、计量定罪的传统惩罚体系不科学。 为使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更科学、更合理,以适应法治国际化、现代化要求,本文进而系统地提出完善我国受贿罪刑事立法的建议: 1、以“公职人员”取代“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扩大主体范围,以适应我国实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 2、以“职权”取代“职务上的便利”准确界定职务行为范围,避免理论上实践上不必要的争论; 3、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既不科学又不合理的要件; 4、将受贿行为表现形式分解为要求、期约、收受三个阶段,使芳弃介j一受价万上之:资岁育有关这方面立法更严密;5、以“贿赂”取代“财物”表述,将贿赂范围扩展为包括一切物质和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真正全面体现受贿罪本质,切实维护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6、彻底打破...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一、有关受贿罪主体的立法完善
    (一) 立法不足
    (二) 完善受贿罪主体立法的设想
二、有关受贿罪职务行为要件的立法完善
    (一) 立法缺陷
    (二) 完善受贿罪职务行为立法的设想
三、有关受贿罪中利益要件的立法完善
    (一) 立法不足
    (二) 完善立法的建议
四、有关受贿行为表现形式的立法完善
    (一) 立法不足
    (二) 完善立法的设想
五、有关受贿罪中受贿对象的立法完善
    (一) 立法不足
    (二) 完善立法的设想
六、有关受贿罪惩罚体系的立法完善
    (一) 现行惩罚体系的立法缺陷
    (二) 完善立法的设想
        1、受贿数额在受贿罪处罚中的正确定位
        2、目前我国受贿罪处罚的现状:“厉而不严”
        3、立法建议
七、结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完善受贿罪立法的思考[J]. 张惠芳.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04(03)
[2]完善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建议[J]. 张恒立,熊淑玲.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4(02)
[3]试论我国受贿罪立法的完善[J]. 林棉征.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4(01)
[4]对贿赂犯罪几个问题的探析[J]. 王瑞林.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3(02)
[5]试论受贿罪客观要件的有关问题[J]. 马冬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01)
[6]论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整合与完善[J]. 曹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05)
[7]浅议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 李立新,杨惠琴.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03)
[8]关于受贿罪构成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探讨[J]. 伊文嘉.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2(04)
[9]关于受贿罪立法完善的两点思考[J]. 姚国艳.  滁州师专学报. 2002(01)
[10]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 王亚宁,王勤.  昌吉学院学报. 2002(01)



本文编号:308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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