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重整的立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1-06-14 19:52
现代公司的法人所有权由法人机关分别行使,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的权利均属于法人权利的构成部分。因此,代表公司分别行使法人所有权的股东、董事及经理与债权人之间,尽管在利益分配上有不同的企求,但是,当公司面临破产危险时,他们的整体利益是共同的。若选择破产清算,只会加深他们之间的利益对立与冲突,并有损于债权人自身的利益;若选择破产重整,面对公司恢复生产经营能力、保持营运价值的合理经济目标,他们的追求也许会趋于一致——公司的复苏——其结果是股权不致灭损,董事、经理能够体面地继续其经营生涯,债权效益大幅提高。重整制度以其价值取向的社会性,制度设计的内在合理性为其特征与优势,一经运用就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功效,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得到了迅速发展,并被美、日、德、英、法及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但从近些年来重整制度在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其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在于重整程序复杂、耗时长久且成本高昂,其实施除了需要相关社会制度的配合外,还在于公司重整中利益冲突尖锐(尤其是在破产分配上),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复杂,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重整制度的架构者为解决这些利益冲突往往要面临困难的政策、目标选择,比如,重...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 言
第一章 当前我国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一、 我国企业破产的社会实践回顾
二、 我国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 重整制度概论
一、 破产重整制度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 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三、 重整制度的方法论基础--衡平法的运用
四、 建立重整制度的法学基础--破产损失分担说
第三章 破产重整的立法原则
一、 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相适应的原则
二、 对困境企业积极拯救原则
三、 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四、 对债权人充分保护和平等对待的原则
五、 意思自治为主、公力干预为辅的原则
六、 信息充分披露和程序透明化的原则
七、 公平与效率原则
结 语
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退市公司出路的思考[J]. 魏庆华,林臻. 福建金融. 2004(01)
[2]郑百文"重组的破产法分析[J]. 韩长印,康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6)
[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J]. 车军. 证券市场导报. 2002(11)
[4]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J]. 李永军. 政法论坛. 2002(03)
[5]破产程序前的债务重组的理论与实践[J]. 郭志棉. 诉讼法论丛. 2001(00)
[6]论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J]. 王卫国. 比较法研究. 1998(01)
[7]倒产法的现代课题和日本的倒产法[J]. 竹下守夫,刘荣军. 中外法学. 1996(04)
[8]企业重整制度的理论透视[J]. 朱焕强. 现代法学. 1996(01)
[9]法理学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J]. 强世功. 中国法学. 1994(04)
本文编号:3230222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导 言
第一章 当前我国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一、 我国企业破产的社会实践回顾
二、 我国建立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章 重整制度概论
一、 破产重整制度及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 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
三、 重整制度的方法论基础--衡平法的运用
四、 建立重整制度的法学基础--破产损失分担说
第三章 破产重整的立法原则
一、 与一国的经济、社会和法制环境相适应的原则
二、 对困境企业积极拯救原则
三、 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
四、 对债权人充分保护和平等对待的原则
五、 意思自治为主、公力干预为辅的原则
六、 信息充分披露和程序透明化的原则
七、 公平与效率原则
结 语
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关于退市公司出路的思考[J]. 魏庆华,林臻. 福建金融. 2004(01)
[2]郑百文"重组的破产法分析[J]. 韩长印,康伟.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06)
[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J]. 车军. 证券市场导报. 2002(11)
[4]重申破产法的私法精神[J]. 李永军. 政法论坛. 2002(03)
[5]破产程序前的债务重组的理论与实践[J]. 郭志棉. 诉讼法论丛. 2001(00)
[6]论重整企业的营业授权制度[J]. 王卫国. 比较法研究. 1998(01)
[7]倒产法的现代课题和日本的倒产法[J]. 竹下守夫,刘荣军. 中外法学. 1996(04)
[8]企业重整制度的理论透视[J]. 朱焕强. 现代法学. 1996(01)
[9]法理学视野中的公平与效率[J]. 强世功. 中国法学. 1994(04)
本文编号:3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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