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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商谈理论的本土化困境

发布时间:2021-07-19 16:01
  立法商谈是哈贝马斯程序主义法范式的主要内容,通过第一阶段公共领域的商谈,将公众意见与商谈结论上升到第二阶段的议会商谈,最终产生合法之法。我国现行立法机制运作程序,商谈理论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行性,但现阶段仍然存在大量问题,具体包括立法权归属不明、程序设计不成熟、主体资格难以确定三个方面。通过衡量实际国情,结合立法协商的实践经验,本文从建立初级商谈模式、提升参与者素质,并选取特定地区作为试点的思路出发,试图为加快立法商谈走出本土化困境、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新思路。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2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立法商谈理论概述
    (一)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二) 立法商谈的概念
二、中国国情下立法商谈理论的困境
    (一) 开头难:立法权归属存争议
    (二) 落实难:程序设计不成熟
    (三) 操作难:主体资格难确定
三、走出本土化困境的对策设想
    (一) 建立初级商谈模式
    (二) 提升商谈参与者素质
    (三) 推行地区试点方案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哈贝马斯主体间模式的规则观分析——我国行政组织立法商谈机制的结构性改革[J]. 郭慧敏,伍洲.  求索. 2014(02)
[2]商谈法律理论与我国的立法商谈机制[J]. 王琼雯.  理论探索. 2009(03)



本文编号:3290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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