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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险立法的中国愿景

发布时间:2021-07-27 00:56
  现代社会的保险已从单纯移转商人交易风险的契约安排,转变为同时对商人和消费者面临的风险进行移转和管理的制度工具。保险合同法也因此不再是纯粹的商法,而是体现出"精神分裂"特性。立法者需要在继续维持商业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与创新氛围的同时,以强制性规范为消费者设定最低保障标准。这导致了实质性消费者保险规范群,甚而形式上独立的消费者保险法的出现。后者在理念昭示与制度设计方面均有优势,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的选择,并据此建构保险消费者实体性权利义务体系。但是,普通诉讼程序本身并非一种可使消费者获得救济的良好机制,因而立法还应着手建构以金融申诉专员为核心的ADR机制,为保险消费者实体性权利义务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文章来源】:中外法学. 2019,31(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4 页

【文章目录】:
一、徘徊于商法与消费者保护法之间的保险合同法
二、回应消费者保护需求的立法模式选择
    (一) 回应消费者保护需求的不同立法模式
    (二) 我国保险立法模式的选择
    (三) 消费者保险合同法准用对象的界定
三、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实体规则建构
    (一) 保险合同法规范的单方强制属性
    (二)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比例原则的引入
    (三) 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形式化与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建构
    (四) 违反诚实理赔义务时法律责任的强化
    (五) 保险法反歧视性规定的引入
四、应对消费者保护困境的特殊程序设计
    (一) 保险纠纷解决路径的形式多样化与实质性无力
    (二) 金融申诉专员的运行机制与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全有全无模式”之批判与制度改革选择[J]. 王家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2]“保险消费者”概念辨析[J]. 温世扬,范庆荣.  现代法学. 2017(02)
[3]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法律规制——从违约责任到侵权责任[J]. 黄丽娟.  法商研究. 2016(05)
[4]论金融消费者保护视野下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构建[J]. 李慈强.  法学论坛. 2016(03)
[5]对我国金融领域消费者争端解决机制的检讨与反思[J]. 黎四奇.  政法论丛. 2015(06)
[6]保险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规范体系[J]. 马宁.  中外法学. 2015(05)
[7]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批判[J]. 马宁.  法学研究. 2015(03)
[8]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J]. 范雪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6)
[9]论保险法上的风险分类:合理区分V.歧视[J]. 周学峰.  比较法研究. 2014(02)
[10]保险法如实告知义务的制度重构[J]. 马宁.  政治与法律. 2014(01)



本文编号:330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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