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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缺陷及再完善

发布时间:2021-08-03 14:54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自80年代突破了社会主义传统民法理论的束缚后,开始初步确立。但是,由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法规都受到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受到立法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该制度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尤其是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民众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开始与世界先进立法制度接轨,该制度的局限性无论在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越来越显现了出来。 本文通过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和存在误区加以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概念界定、适用范围、掌控标准以及立法矛盾上存在缺陷和不足,并对这项制度的再完善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江苏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3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一. 前言
二.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立法现状
三. 立法缺陷
    (一) 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概念界定不明确
    (二)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三)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和掌握尺度难以把握
    (四) 各法律、法规之间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四. 几个难点问题
    (一)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能否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二) 关于国家侵权是否适用精神赔偿问题
    (三) 植物人和精神病人是否有精神损害
    (四) 间接侵权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五)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需要当事人举证
    (六) 关于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五. 完善立法建议
六.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医疗事故经济补偿不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J]. 赵基会.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8(03)



本文编号:3319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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