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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源流——域外立法的历史分析和启示

发布时间:2021-11-13 20:03
  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发端于20世纪70年代几个代表国家的立法,在20世纪80年代因OECD和欧洲委员会的努力成为国际规则,而这些国际规则逐渐于20世纪90年代之后被各国所接受,以不同法律体制保护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的产生缘由是,在个人档案的电子化背景下,与个人有关的个人数据脱离个人被处理,可能有害于个人尊严、自由,因而需要在基本人权上确立个人数据保护(信息隐私)制度,规范个人数据流通利用行为,防范个人数据滥用。从域外立法源流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本质上是个人信息正当利用的一套规则,是个人数据上的主体权利受保护,而不是个人对数据的支配权受保护。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建构保护体系时,既要借鉴域外的基本原则,接轨国际规则,又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构筑既适应时代需要又解决本国问题的制度规则。 

【文章来源】:河南社会科学. 2019,27(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个人档案电子化:个人数据进入国家立法视野
    (一)瑞典《数据法》
    (二)美国《隐私法》
    (三)德国《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
二、个人数据保护国际规则的形成
    (一)《隐私指南》的诞生、源渊和影响
    (二)《108公约》的背景、内在逻辑和影响
三、个人数据保护国际规则在各国的继受
    (一)域外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基本状况
    (二)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立法
    (三)美国隐私保护法基本框架
        1. 信息隐私保护给制定法介入隐私保护创造了空间
        2. 美国信息隐私领域的制定法限于特殊领域
        3. 信息隐私本质:公正的信息使用规则
四、域外个人信息立法演进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一)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根源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
    (二)个人数据保护(法)只是个人数据利用的法律规则
    (三)个人数据保护旨在解决个人数据滥用问题
    (四)个人数据保护牵动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总则》个人信息保护条文研究[J]. 张新宝.  中外法学. 2019(01)
[2]美、德个人信息宪法保护路径比较及启示——以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切入[J]. 靳海婷.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3]系统构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基本权利模式[J]. 孙平.  法学. 2016(04)
[4]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检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J]. 杨芳.  比较法研究. 2015(06)



本文编号:349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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