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孳息界定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23 00:52
  我国现行立法虽然使用了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概念,但对上述概念的含义均未作出明确界定,且孳息制度的立法安排不合理,从而导致实务中对于产生孳息的原物能否是财产权利,物的增值利益、加工物及基于射幸合同关系产生的偶得收益等能否构成孳息认识不一。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将孳息制度置于法典总则中,以强调产生孳息的原物不限于有体物,也包括财产权利,同时对孳息及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的立法表述。在处理孳息纠纷的司法实务中,判断物或权利的增值利益是否构成孳息,应当区分被动增值与主动增值;孳息形成或分离后虽经人力加工,仍不失为天然孳息,但以不消灭原物为前提;并非基于任何法律关系产生的对价均属法定孳息,产生法定孳息的法律关系仅限于用益法律关系;偶得收益是否构成法定孳息,取决于其产生的基础关系是否属于用益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3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孳息与原物
    (一)孳息的来源能否是财产权利?
    (二)原物的增值利益是否属于孳息?
二、天然孳息与人力加工物
三、法定孳息与对价
    (一)基于任何法律关系产生的对价均属于法定孳息吗?
    (二)基于射幸合同关系获得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吗?
四、我国孳息界定问题之检讨
    (一)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在孳息界定上存在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孳息制度的几点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构建我国添附制度的立法思考[J]. 陈本寒.  法商研究. 2018(04)
[2]对孳息的传统种类及所有权归属之检讨[J]. 王明锁.  法商研究. 2015(05)
[3]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和孳息的法律属性[J]. 刘征峰.  净月学刊. 2014(06)
[4]论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认定[J]. 江滢.  政治与法律. 2014(04)
[5]前民法典时代的孳息归属问题研究——体系化解读之努力[J]. 周江洪.  浙江社会科学. 2011(05)
[6]《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J]. 罗昆.  法学杂志. 2009(10)
[7]法定孳息的本质——用益的对价[J]. 隋彭生.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8(06)
[8]射幸孳息:物的第三种孳息——对一起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的法律思考[J]. 谢天长.  法学. 1993(09)



本文编号:364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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