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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之立法完善

发布时间:2023-06-04 23:46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学者针对这种规定提出了若干立法完善主张。笔者认为,现有的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着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分别规定保险利益的存在时点可以完善保险法体系,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可以衔接各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时,不应要求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财产保险和医疗保险、丧葬费用、意外伤害等存在具体性保险利益的损失补偿性人身保险一般应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特殊情况即当受益人由投保人指定时,应要求受益人具有保险利益。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引言
第一章 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的立法学说评价
    第一节 关于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的立法学说
    第二节 关于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的立法学说评价
第二章 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第一节 保险功能对立法提出的要求
    第二节 保险实践对立法提出的要求
第三章 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立法完善的可行性
    第一节 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与现有理论的衔接
    第二节 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对各国立法例的借鉴
    第三节 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对司法实践的借鉴
第四章 我国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的立法设计
    第一节 我国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的立法主张
    第二节 我国保险利益存在时点规则的立法内容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中文)
论文摘要(英文)
后记
导师及作者简介



本文编号:383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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