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偷税罪数额的立法缺陷和完善
发布时间:2023-11-04 14:35
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包括以下内容:偷税罪数额的种类、大小及比例、累计计算等。偷税罪的数额可分为应缴纳数额以及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偷税罪的构罪标准采用的是“数额+比例”的双重标准。累计计算是指,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我国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存在缺陷。其中,“数额+比例”制不合理:难以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导致立法上的处罚空档;使不同的纳税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犯罪数额标准低具有以下缺陷: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导致处罚范围过大、处罚重;影响刑法的权威性;累计计算规定不科学,包括“多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未经处理”的界定模糊。 完善我国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摒弃“数额+比例”制,确立单一数额制的标准;根据社会的发展情况,提高定罪的数额标准;完善累计计算的规定,将对此规定为“二次”,明确一个纳税期限或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偷税行为为一次,并将“未经处理”规定为“未经行政机关处理”等。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
1.1 偷税数额的种类
1.1.1 应纳税款数额
1.1.2 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1.2 偷税数额的大小及比例
1.3 偷税数额的累计
第二章 偷税罪数额规定的缺陷
2.1 “比例+数额”制不合理
2.1.1 “比例+数额”制难以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1.2 “比例+数额”制导致立法上的处罚空档
2.1.3 “比例+数额”制使不同纳税人受到不公正待遇
2.2 偷税数额标准低
2.2.1 数额标准过低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2.2.2 数额标准过低导致处罚范围过大,处罚过重
2.2.3 数额标准过低影响刑法的权威性
2.3 累计计算的规定不科学
2.3.1 偷税“多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2.3.2 “未经处理”的界定模糊
第三章 偷税罪数额的立法完善
3.1 确立单一数额制
3.2 提高定罪数额标准
3.3 完善累计计算的规定
3.3.1 对“多次”的完善
3.3.2 对“未经处理”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60491
【文章页数】:3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偷税罪数额的立法规定
1.1 偷税数额的种类
1.1.1 应纳税款数额
1.1.2 已扣、已收税款数额
1.2 偷税数额的大小及比例
1.3 偷税数额的累计
第二章 偷税罪数额规定的缺陷
2.1 “比例+数额”制不合理
2.1.1 “比例+数额”制难以反映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2.1.2 “比例+数额”制导致立法上的处罚空档
2.1.3 “比例+数额”制使不同纳税人受到不公正待遇
2.2 偷税数额标准低
2.2.1 数额标准过低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2.2.2 数额标准过低导致处罚范围过大,处罚过重
2.2.3 数额标准过低影响刑法的权威性
2.3 累计计算的规定不科学
2.3.1 偷税“多次”的认定标准不明确
2.3.2 “未经处理”的界定模糊
第三章 偷税罪数额的立法完善
3.1 确立单一数额制
3.2 提高定罪数额标准
3.3 完善累计计算的规定
3.3.1 对“多次”的完善
3.3.2 对“未经处理”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6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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