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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4-01-22 07:58
  人大法工委民法典草案出台以后,学界有关人格权立法的讨论仍然没有止息。在错综复杂的理论学说和立法理由中,本文旨在围绕一般人格权这一主线,从不同角度入手,认真梳理、分析、总结,试图厘清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并对我国民法典中一般人格权的立法选择提出自己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 正文第一章中,主要考察人格及人格权的历史发展。人格与人格权相比,前者更具有伦理上的意义。从对于人格历史源流的考察中我们可以看出,罗马法时期,人格带有强烈的等级性、身份性,使得生物人与法律上的“人格”相分离。法国法时期,受理性主义和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人格之基础是人的理性所决定的伦理价值,虽然在当时仍具有类似国籍的公法上的意义,但具备各种身份和特质的人,在当时社会中一般的、无差别的伦理价值之上,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平等的人格。人格进入法律的“本体保护”阶段。到了德国法时期,通过权利能力的技术手术,生物人与法律人的界限演变为权利能力,抽离了人的伦理价值。对于人格权的历史考察中,我们可以知道,在近代民法中,人的伦理价值被看成是内在于人的事物,采“人之本体的保护”,因而不存在人格权的概念。到了现代,对于人的伦理价值...

【文章页数】:4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一般人格权缘起:人格、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人格:身份——伦理——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中的伦理价值的发展
    第三节 人格权的现代发展与一般人格权的产生
第二章 一般人格权的性质及其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第一节 一般人格权:一项民法上的权利
    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一项不是权利的“权利”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
        一、 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重合
        二、 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重合,但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是封闭性的
        三、 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范围重合并且具体人格权的规定是开放性的
第三章 我国人格利益制度保护现状及一般人格权的立法选择
    第一节 我国人格利益制度保护现状
    第二节 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选择
        一、 一般人格权与我国既有的“人格权”概念的冲突
        二、 我国既有的众多具体人格权降低了一般人格权的存在必要性
        三、 一般人格权与我国既有的侵权法过错责任一般条款功能重叠
        四、 不承认一般人格权概念,绝不意味着对人格利益保护的削弱
结论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82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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