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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换偶”案看聚众淫乱罪的立法缺陷

发布时间:2024-01-27 06:24
  本文通过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南京副教授“换偶”案的探讨,引起了我对刑法301条关于聚众淫乱罪存在合理性的思考。聚众淫乱罪由于法律条文本身规定得简单笼统,相关理论研究涉及甚少,司法解释也不完善,以至于当“换偶”案发生时人们对此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充满争议。这种争议随着讨论的深入转而又对聚众淫乱罪存在的合理性产生了质疑。就聚众淫乱罪的走向,废除者与保留者各执一词。废除者认为,“换偶”没有伤害任何人,公民在秘密的场所自愿施行性活动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保留者认为,聚众淫乱行为是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侵害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对此,我认为,淫乱行为绝对地入罪或除罪,均非理性选择,而应当科学分析其内涵后,对罪名及罪状作出修改,进行合理的区分。现行法律对聚众淫乱罪所惩罚的行为实际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私然性聚众淫乱,即参与者的淫乱行为是秘密的,避免公开场所;另一类是公然性聚众淫乱,是指行为人毫不避讳的当众进行,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使公众能够发觉的方式进行。聚众淫乱,是一种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无疑,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必须予以遣责和处罚。但是,这种遣责和处罚是否有必要做出区分值得思考。本文针对聚众淫乱罪存...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1 引言
2 聚众淫乱罪引发争议的背景
    2.1 案件简介
    2.2 聚众淫乱罪的罪名分析
        2.2.1 聚众淫乱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2.2.2 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2.3 案件引发的争议
        2.3.1 “换偶”案的不同观点
        2.3.2 “换偶”案争议的原因
3 聚众淫乱罪引发争议的法理分析
    3.1 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3.2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3.3 性自由权与刑法义务
    3.4 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4 聚众淫乱罪存在的主要缺陷
    4.1 立法价值衡量的失衡
        4.1.1 立法价值的内涵
        4.1.2 聚众淫乱罪立法价值失衡的表现
    4.2 刑法谦抑性要求的违反
    4.3 易导致刑罚负价值
5 对聚众淫乱罪立法完善的建议
    5.1 聚众淫乱罪区分公然性与私然性的必要
    5.2 私然性淫乱的除罪化
    5.3 部分除罪化的必要限制
    5.4 公然性淫乱的立法完善
6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88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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