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立法及司法完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3-01 02:06
现代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口耳相传、电视媒体的播报等方式,虚假信息犯罪也随着网络的发展层出不穷。传统刑法基于虚假信息发生的各种情形,规定了虚假广告罪、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牟利罪等罪名,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的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况出现,其不仅扰乱了现实空间秩序,而且严重影响网络空间秩序,国家基于打击犯罪需要,通过《刑法修正案(九)》的方式增加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将该类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亦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且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刑罚上该罪除了规定适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还规定了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期限。该条修正案的出现对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惩治和预防有很大影响。就现状而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惩治和预防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存在“虚假信息”的范围依然过于狭窄;从立法技术上看,罪名设置的类型化不足;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不协调等问题。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两方面的解决措施,如立法方面应当扩...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过程与构成特征
(一)立法过程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出台背景
2.《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规定
3.《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4.其他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相关规定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二、立法及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范围较为狭窄
1.“虚假信息”的范围规定依然过于狭窄
2.该罪规定的调整空间范围过于狭窄
(二)罪名设置类型不足和虚置化
1.罪名设置的类型化不足,且与前罪不协调
2.罪名的冲突与虚置化
(三)立法原则与适用标准相异
1.该罪的增设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入罪标准及升格刑缺乏标准
3.“恶意”与“明知”的界定太过严苛
(四)刑罚设置与适用标准不一
1.刑罚设置有显简单
2.司法实践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适用标准不一
三、立法及司法完善措施
(一)适当扩大立法范围
1.扩大“虚假信息”的内涵
2.立法应扩大规范空间范围
3.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二)弥补类型不足和虚置化的问题
1.立法需要类型化
2.通过法定程序,扩大司法解释
(三)行为的界定应当明晰
1.合理界定编造行为和传播行为
2.合理认定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方式
3.明确“恶意”与“明知”的界限
(四)统一“社会秩序和空间秩序”定量标准
1.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量标准
2.探索建立界定“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标准体系
3.增设附加刑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15270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立法过程与构成特征
(一)立法过程
1.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出台背景
2.《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规定
3.《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
4.其他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相关规定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4.主观方面
二、立法及司法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范围较为狭窄
1.“虚假信息”的范围规定依然过于狭窄
2.该罪规定的调整空间范围过于狭窄
(二)罪名设置类型不足和虚置化
1.罪名设置的类型化不足,且与前罪不协调
2.罪名的冲突与虚置化
(三)立法原则与适用标准相异
1.该罪的增设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2.入罪标准及升格刑缺乏标准
3.“恶意”与“明知”的界定太过严苛
(四)刑罚设置与适用标准不一
1.刑罚设置有显简单
2.司法实践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适用标准不一
三、立法及司法完善措施
(一)适当扩大立法范围
1.扩大“虚假信息”的内涵
2.立法应扩大规范空间范围
3.适当扩大犯罪主体范围
(二)弥补类型不足和虚置化的问题
1.立法需要类型化
2.通过法定程序,扩大司法解释
(三)行为的界定应当明晰
1.合理界定编造行为和传播行为
2.合理认定网络空间中的行为方式
3.明确“恶意”与“明知”的界限
(四)统一“社会秩序和空间秩序”定量标准
1.明确“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定量标准
2.探索建立界定“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标准体系
3.增设附加刑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391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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