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体制与立法法体制:法律解释的缺陷与冲突
发布时间:2017-05-25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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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有决议体制和立法法体制。决议体制是一种放权模式,产生了不少问题;立法法体制有收权倾向,也存在缺陷。由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在法律实施中形成了体制间冲突的多元格局和混乱局面。体制变革方向是通过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为主体构建法律解释法,从而解决这种冲突,改变混乱格局,推进我国法治建设。
【作者单位】: 山东警察学院;
【关键词】: 法律解释 决议体制 立法法体制 缺陷 变革
【基金】:2011年山东警察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研究》(编号:YSKYB201112)
【分类号】:D920.0
【正文快照】: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学界公认是按照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构建的,可称之为“决议体制”。2000年《立法法》对法律解释制度用专节进行规定,但其内容却与《决议》相差甚大,而且“法律解释”一节自颁行以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现代法学;2003年02期
2 董v,
本文编号:39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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