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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

发布时间:2017-10-28 02:18

  本文关键词:债权意思主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


  更多相关文章: 特殊动产 债权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


【摘要】:《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几乎皆立足于交付生效的立场,这样的论证虽然坚持了债权形式主义的原则,却忽略了债权意思主义这一例外。基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可解释性、《物权法》对债权意思主义确立的统一性以及比较法中债权意思主义的实质性,可以作出这样的解释:《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是债权形式主义的例外,其确立了特殊动产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湘潭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特殊动产 债权意思主义 登记对抗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引出:基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上构建了一种独特的二元主义模式,即以折中的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抗的意思主义为例外。我国物权法呈现出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交错的特征。[1]83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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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6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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