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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视角下的“火车票丢失不退”

发布时间:2017-10-30 11:13

  本文关键词:合同法视角下的“火车票丢失不退”


  更多相关文章: 客运合同 合同法 有价证券 利益衡量


【摘要】:文章认为从合同法理论上看,火车票的丢失并不影响客运合同的效力。"火车票丢失不退"实际上是一个误读,该问题的核心是,乘客丢失车票之后,如何证明自己是客运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火车票本身只是客运合同的凭证,铁路部门为了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出台了相关规定。依据铁路部门的规定,乘客丢失车票后,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先行补票,然后按照铁路部门的要求退票,这说明乘客丢失火车票之后是可以获得救济的。当然,考虑到我国铁路行业现状,随着实名制和电子车票的全面推行,铁路部门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提高服务质量。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客运合同 合同法 有价证券 利益衡量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火车票丢失不退”是近年来经常被提起的话题。2015年暑期,浙江大学一名女学生丢失车票后试图退票,遭到铁路工作人员拒绝,并被要求全额补票。面对遗失火车票的乘客,铁路工作人员通常会拒绝乘客的退票请求,要求乘客另行购票,并交纳手续费。铁路部门认为这一做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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