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在我国人格权中的定位与适用
发布时间:2017-10-30 20:00
本文关键词:被遗忘权在我国人格权中的定位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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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遗忘权"在欧盟个人信息立法改革中的存废问题扑朔迷离,至今尚未有定论。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要求信息控制者删除过时的、可能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的权利,其来源于人们控制个人信息的需求。该"信息"包括网络信息与纸质信息,并特指在过去发布但仍保留至今的信息。被遗忘权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表达,其实质上不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我国现有立法已有与被遗忘权相对应的请求权基础,但其法律位阶过低及立法分散的现象也亟待完善。与此同时,对被遗忘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在利益冲突时应让位于言论自由、人文社科研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被遗忘权 人格权 个人信息权 隐私权 删除权
【基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学会2015法学重点课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GFKT(2015)B13)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一、存废之争:被遗忘权在欧盟2012年1月22日,欧盟委员会副主席VivianeReding女士在《2012年欧盟个人信息改革:让欧洲成为数据时代中现代信息保护法律的领跑者》[1]的演讲中宣布,为了使人们能够控制自己的信息,有权撤回他们曾经给出的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授权,欧盟委员会将在个人,
本文编号:1119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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