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行为的形式——罗马法的传统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
本文关键词:论法律行为的形式——罗马法的传统与近现代民法的演变
更多相关文章: 法律行为形式 形式主义 要式行为 公文书 要式口约
【摘要】: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均被认为是法律形式主义传统的源头和代表。究其原因,很大部分是因为西方这两大古代法律秩序都崇尚形式,很多时候将规范的效力与形式挂钩。而形式的意涵在历史发展中经历了连续演化与不断阐释,时至今日,转变为现代民法要式制度的基础。通过历史考察(尤其是论题的追踪),揭示出民法上的要式制度和形式主义法学论题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深入把握近现代民法本身的演变。
【作者单位】: 澳门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法律行为形式 形式主义 要式行为 公文书 要式口约
【分类号】:D913
【正文快照】: 引言西方的古代法律传统(主要是罗马法与日耳曼法)都相信,形式行为具有神圣的力量,因此必须通过形式行为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在民法的范围内,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往往对行为效力产生影响。这一现象被视为法律传统的产物。基于法律的历史属性,理论法学一般会追问特定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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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29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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