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效果
发布时间:2017-11-03 02:14
本文关键词:论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效果
【摘要】:我国理论界素有"自始客观不能时合同无效"的观点,这种观点的提出常常是直接"拿来"德国立法例却不经论证的结果。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学说判例出发,并通过比较具有典型参考价值的立法例来检讨自始客观不能在给付障碍体系上的地位及其法律效果的设计路径,可为自始客观不能的法律效果的架构提供可资借鉴的指引。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给付不能 自始客观不能 合同效力 法律效果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 履行不能(亦称为给付不能)是债法的基本概念,系19世纪德国注释法学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所继受[1]。德国学说与判例亦将履行不能加以分类,并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其中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分类在学理上讨论甚多。我国大陆民法虽未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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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3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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