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与对抗
发布时间:2017-11-11 13:05
本文关键词: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与对抗
【摘要】: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中,交付和登记的效力归属不够明晰,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无法确定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观点已被大多数学者接受。但登记包含的让与合意也能够使其成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同时,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由于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效力受到限制,登记能够优先于交付取得物权。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规则。这一看似明确而清晰的规定,实则蕴含着许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即是 登记与交付的效力冲突,即登记与交付在船舶、航空器这类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究竟扮演着怎样的角色;法律地位有何不同;二者在不一致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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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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