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据库信息应用中如何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论文摘要 科技的不断进步,推动计算机应用的普及,给数据库的建立提供了客观的便利条件。数据库里包含众多信息,包括个人信息,这就难免会有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的不良现象。从个人利益来讲,应该对数据的自由流动加以限制和规范,但是处于信息时代的我们对数据流动又有相当程度的要求。如何协调数据库信息应用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将成为一门重要的功课。本文就从立法方面讨论这一课题。
论文关键词 数据 个人信息 公众利益 协调
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带领我们走进了信息时代。当前,买房、宾馆住宿,小到开通电话号码等等都有登记客户身份证信息的现象,这一惯例就给个人信息安全埋下了隐患。如个人电话的泄露,我们在平时生活中会接到很多诸如保险、房产等的推销电话,严重打扰了我们的生活。但为了公共利益,一些信息的流动确是必要的。如广东省自2006年9月2日起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规定要求,宾馆要在规定的3小时期限内将入住旅客的身份信息上传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否则将会受到责令停改或罚款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安装经检测合格的治安管理系统,否则不予分发特中行业许可证。为了保护客户的隐私,宾馆也制定了一些内部制度。例如,对于打到客户房间的电话,一般是宾馆总部会先过滤来访电话,详细问清楚被访问者的性命和电话,确认无误后才会转接给客人。为了公众治安等大众利益,需要通过互联网登记个人信息;而从个人角度讲,个人信息应该受到保护,以防泄露。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质是维护个人利益。我们看到,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既是一致的,又存在一定的矛盾。找到二者冲突的本质,才有助于做好协调工作。我们要坚持优先考虑公众利益,兼顾个人利益的原则。
一、 公共利益的内涵分析
通过上述例子,旅馆业施行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要由公安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行政机关为了公众利益运用政权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从表面来看,行政机关作为权力机关的代表,收集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形成冲突,他们所追求的有所不同,实质上来说冲突双方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行政权力的实施离不开利益。公共利益代表公众利益,是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提供的为公众的、和与公众有关的利益。另外,公共利益也是个人利益(关乎每个个体的自身利益)的有机总和,只有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公共利益才有价值。当然,公共利益并不是空洞、虚幻的东西,它是现实存在的,公共物品(如公用设施)和公众服务正是它的依托和物质现实的物质表现形式。
在处于多元化时代的今天,公共利益最大的特点是其不确定性。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正面价值元素,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内涵和意义也在随之改变,也就注定了其概念内容的不确定性,具体到它的受益对象和与之相关的利益内容都是不确定的。然而,国家目前对公众利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概念表述处于笼统、模糊的层次,导致公众利益不能得到正确的使用,甚至会被政府误用、滥用,为自己谋取私利,为害公众利益的同时,对个人利益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关系的两面性
从整体上和根本上分析,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一致性,但从实际生活来看,两者之间的冲突又是不可避免而又客观存在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互相利益、制约的现象正是其斗争性的具体表现,或者从哲学角度讲称其为对立性。公众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组合,同时具有相对独立性。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法律手段防止其过度膨胀,否则就可能危害到个人利益。行政法应运而生。政府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它是由包含其中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是有私心的,总想在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的同时,还想通过公共利益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当然,政府也不例外,它也会以一个“经济人”的身份尽最大可能扩大自身利益。落实到具体活动中,他们也会借法律的权威,利用公共利益的美名将利益往自己手里攥,这是对权力的滥用,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始终存在。这种客观存在的矛盾要求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采取一种虚幻的、脱离实际利益的独立形式,它是一个共同体。要规范政府的行为,防止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
三、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我们仍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协调这一冲突。对于协调行政机关收集个人信息和保护个人信息之间所形成的冲突时,认为应当坚持公众利益优先,同时兼顾个人利益的原则不改变。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按照规定,依法收集个人信息,同时要做好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和保护工作,防止给公民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矛盾双方的主次方面正是知道我们行为的方向。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这两者中,处于支配地位的是主要矛盾-公共利益;而个人利益作为次要矛盾,要服从支配。
公共利益的主体地位已经引起全世界的重视。它是法由于不完善性所致的三个价值(分别是公共利益、法的安定性和正义)中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和英国学者米尔恩都曾书面肯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客观存在的矛盾指出不能避免,只能按原则采取措施尽量权衡。公共利益在其所处的人和时代都充满冲突,并且随着时代的改变也一直在做相应的发展和改变。要综合各方面变化的因素去综合评价利益的价值。拉德布鲁赫指出,无论在任何时候发生的冲突,每个人都要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在确保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争取个人利益,这是共同体的每个成员必须要尽的义务,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行政法规定是以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原则加以消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消除并没有消灭个人利益,而是依法保持个人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一致性,靠法律的约束力把矛盾控制在一定的秩序范围内。当然,这种消除也不具有持续性,新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得会随时发生。行政法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现有的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利益冲突依然存在,新的利益冲突也随时都会发生。行政主体有权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务,约束相对人的行为,制止他们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律的强制性效力。当然,在履行依法、守法义务的同时,公民也有权利反对公共行政,但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一法律渠道。在行为活动中,只有将遵纪守法、充分理解和尊重民主和文明作为前提条件,才能从中受益。这就要求双方主体利益一致,或者朝向利益一致而努力。所以要充分理解体会行政法的初衷,是要增进双方之间的合作,而不是将他们推向对立的两端去斗争。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以公共利益为主,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关系。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实现双赢。
在米尔恩的概念里,公共利益就是“社会共同体的利益”,而共同体中每个成员的“自我利益”就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就可以解释为个人与共同体中其他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应该适当把自身的利益靠后考虑。这是原则性的普遍使用的要求。只有当存在区别时,才应该区别对待。所以说,任何一个人如果只顾一己私利,将是不合理的,同样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样,如果一个人不愿意承担共同负担或者投机取巧总是少承担负担,反而还想享受公共利益,因其没有法律或者道德伦理可供遵循,被称作是一种专横行为,也不会受到行政法的保护。
简而言之,公共利益就是成员集体的利益,而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就是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离不开社会这个群体,它和社会中其他每个成员的利益都洗洗相关。一般情况下,每个人的利益综合相加总会大于公众利益。但是,任何国家,社会的任何时期,跟公众利益相比起来,个人的利益永远都是渺小的,根本无法与公众利益抗衡。所以,无条件服从公众利益是对个人利益的必然要求。公众利益是个人利益上升到集体利益的升华,它可以保障这个集体中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它是对个人利益进行有效指导和调节,促进个人利益进一步的均衡发展,并不会对个人利益造成威胁和伤害,也不会剥夺或消灭个人利益。浩瀚无边的江海是由滴水汇聚而成的,这就告诉我们一个道理,个人的力量可以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渺小的个体汇聚起来的力量将是无穷的,就不仅仅是多个单个成员的加和。个人利益推动公共利益的发展,那么就大大丰富了公共利益可供分配的利益总量,从中受益最多的还是集体中的每个成员个体。
如果每个成员只顾自己眼前的小利,而不顾公众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的调节作用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当个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就会凸显,没有调控的指挥,就会在无谓中被消耗殆尽,更不用谈发展个人利益。在现代化的今天,公共利益的组织效力更是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注重这一影响,个人利益就难以实现或者根本无法得到实现,就连保障性保护也会成为是一种奢望。个人利益服从公众利益是行政法规范性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遵循这一原则,就等于无视法律,一旦这一现象成为普遍现象,那么政府也就形同虚设,国家和法也就没有了依托。在社会活动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应站在更高层次的角度上去看待问题,用发展的眼光知道自己的实际行动,舍身处地位他人着想,以大局为重,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四、结语
在数据库信息应用中,为了保护公众利益需要通过网络进行登记,但同时也会做好一定的保密工作。个人信息保护是个人利益的具体表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既是统一的,又是相互独立的,他们共为矛盾体的双方。个人利益要想存在并且得到长久的发展,就必须依赖于共同利益。要求遵循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前提。当然,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只有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均衡发展,这个集体才会有力量。这一统一性,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创造可能,同时也给国家对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的强制性要求创造条件,并赋予其权利。总之,公共利益处于这一矛盾双方的主体位置不能改变,始终要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发生冲突时,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就是必然要求。是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原则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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