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效率分析
发布时间:2017-12-10 20:24
本文关键词:格式合同的效率分析
【摘要】: 在现代经济规模化大生产、交易行为高度频繁的背景下,由于其高效率的合同缔结方式和显著的便利性,格式合同大行其道。一般认为,格式合同牺牲合同正义而成就社会效率,在格式合同中这二者形成了互斥关系。但是在本文中笔者将以法经济学博弈论为分析工具,以效率为评价标准,对格式合同中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及其后果展开探究,深入分析在各种前提下格式合同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对社会效率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的写作目的是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格式合同中的合同正义与社会效率在一定程度上是统一的,当合作剩余在合作双方以较公平的比例分配时,格式合同中的合作能产生更大的社会财富增值。希望通过笔者笨拙的笔触,能勾勒出格式合同的真实效率效果,说明恢复格式合同合作中的利益分配平衡,不仅能实现合同正义,也能促成社会经济效率最大化,为探明格式合同规制方向作出一点微末贡献。 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从效率与正义的关系出发,阐述笔者对效率分析在法律制度、法学理论中的重要性的认识,论述在法学分析中引入效率分析的意义,再对格式合同的效率后果作一个概括的阐述,指出格式合同对社会整体效率,不仅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作用。 第二部分,大概的介绍了一下本文借鉴的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对法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两大要素——博弈分析方法和效率标准——分别作出描述,为下文的论述作工具准备。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在这里笔者将会以效率为标准,对格式合同交易中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展开探究,对格式合同的效率后果展开分析。通过分析笔者得出结论,在完全信息博弈中,作为理性经济人,格式合同拟定方在格式合同中设定的交易条款(本文只考虑涉及合作剩余分配的条款,即价格条款)不但能促成自身利益最大化,也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而在不完全信息博弈中,由于格式合同拟定方掌握信息并不充分,有可能在己身利益最大化动机的驱使下设立对相对方过于苛刻的合作条款,由此导致相对方选择不合作,或者选择与第三方合作而导致资源不是向价值评价最高的经济主体流转,从而造成社会财富不能通过合作实现最大化。另外还有这样一种可能,掌握垄断资源的格式合同拟定方选择采取高价策略,此时博弈的结果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但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总结本段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格式合同中,合作剩余分配严重失衡很可能导致社会效率的降低,所以恢复格式合同中的合同正义可以保障社会效率最大化,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正义与效率是统一的。 最后一段指出中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独特的国情:格式合同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攥取非法利益的帮凶。因此,以外力规制格式合同,以保障合作在更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在中国有特殊的重要作用。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3.6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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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尹子鹏;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完善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年
,本文编号:1275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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