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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重大性”之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12 14:40

  本文关键词:意思表示错误“重大性”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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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认定意思表示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运用合意原因说与理智因果关系说的得出之结论几乎一致,但二者的立足点不同,合意原因的立足点是契约正义,而理智因果关系说之立足点是当事人之意思自治。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因误解所遭受之损失是否巨大,不应作为误解是否具有重大性之必要条件条件;关于标的物之质性发生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之标准。总之在认定误解是否重大时,并无万能的公式可以嵌套,应结合契约之具体情形,妥善均衡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关系。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周口师范学院;
【基金】: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问题研究之中期成果(项目编号:2015B281)
【分类号】:D913
【正文快照】: 私法自治的目的在于让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的设立、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在此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也就意味着发生了错误。对错误予以救济,实质上是维护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实现,但当某人因为自己的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受领人的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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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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