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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狗头金”的法律属性与所有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7-12-15 09:27

  本文关键词:刍议“狗头金”的法律属性与所有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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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解释论的立场出发,"狗头金"不属于矿产资源,不属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狗头金"作为天然孳息,裁判上得以《物权法》第116条为依据,土地上若有特定类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享有所有权;若无,就集体土地,由集体成员享有其所有权,就国有土地,因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保障个人合理使用之内涵,应依先占取得之习惯,容许民事主体自由先占。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近年来,常见媒体报道民众挖掘出乌木而因权属发生纠纷,如著名的“四川彭州乌木天价案”。除此之外,民众拾捡“物”而发生纷争的案型还有捡拾“狗头金”案例。上述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诸多学者对此类案件中“物”的所有权归属发表评论意见,然众说纷纭。研究问题,需要首先明确

本文编号:129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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