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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初探

发布时间:2015-02-06 17:05


  [论文摘要]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权利主体的身份利益遭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并由此遭受到精神上损害的,可以请求获得保护和救济的权利。它可以有效地保护权利主体的身份利益,弥补权利主体的精神损失。因此,我国应该具体明确身份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允许当事人在自己的身份利益遭到侵害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论文关键词]身份利益 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配偶权 亲权 亲属权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非物质性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当身份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理念。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当身份权受到侵害,受害人的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身份利益含义探析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身份权的客体即身份利益对确定身份权精神损害的范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指明究竟哪些身份权利在遭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能会遭受精神上的损害,才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身份权的客体是相应的身份利益。因此理解什么是身份利益,应将其放在相应的社会关系当中去理解。不能抛开其所处的背景而单单从字面去理解它的内涵,即应该将身份利益放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去认识和理解它。
  婚姻家庭作为一种基本生活方式,之所以在人类历经数千年仍然保存下来,是因为它带给人们一定的福利。家庭福利是人们利用这种方式生活的动机和所追求的目标。婚姻或者家庭,作为一种共同体,其成员共同分享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相互帮助和支持。无论对于国家或者社会,还是对于个人,婚姻都是一种利益,而且是重大利益。一方面,婚姻作为一种利益必然有成本投入。婚姻的成本是多方面的,包括时间、金钱、机会、管理、情感等。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投入不仅意味着为婚姻的付出,而且意味着自己将从中收益。换言之,通常情况下,这种投入是有明确目的的,那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分为现实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大类。现实利益是婚姻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或者婚姻缔结以后已经获得的利益。例如感情的满足、性满足等。信赖利益是指基于对对方信守爱情誓言而将婚姻视为长久存在,将本人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合二为一,并相信他或者她可以从对方的成功或者婚姻成功中获得的直接利益。期待利益是指只要婚姻长久的存在,婚姻当事人就能够期待其付出或者缔结婚姻时希望的未来利益或者可以获得实现的利益。例如,有人陪伴的生活,生活环境的改变,社会评价的认同等。
  综上,身份利益就是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之中孕育出来的各种权利利益的总称。它是婚姻当事人以及其亲属在彼此之间的亲属法关系中已经获得的或者即将获得或者期待获得的各种利益。它既包括实物上的,也包含精神上的。总的来说,代表身份利益的核心权益有以下几种:性生活利益,扶养(抚养)利益,生育子女的利益,相互照顾利益,获得精神照顾或心理上的支持等。

  二、我国身份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

  身份权精神损害的求偿范围应决定于身份权的客体,即身份利益。一般来说,身份权的客体包括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等。但是,是不是所有侵害配偶权、亲权和亲属权的侵权行为都会引起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那些对身份利益的核心权利的侵害才有可能造成无过错权利主体的精神利益的损害。
  (一)配偶权
  何谓配偶权?学说有不同的解释。有的认为,配偶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夫妻之间因互为配偶而享有配偶权,其核心是性权利;有的认为,配偶权是夫对妻以及妻对夫的身份权;有的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有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笔者赞同配偶权是夫妻之间享有的具有配偶利益的一种身份权。
  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配偶权的概念,有关配偶权内容的法条散见于《婚姻法》当中。配偶权具体包含以下几种权利:(1)夫妻姓氏权;(2)同居义务;(3)忠实义务;(4)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5)日常事务代理权;(6)相互抚养、扶助和救助权;(7)生育权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的有关配偶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认为是包含于身份利益之中的。例如:夫妻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抚养、扶助和救助权等。同时,也应该看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将身份利益的内容表达完全。例如,夫妻双方的性权利。这里的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绝对权的性质,即对世性,,针对的是不确定的第三人。这就涉及到当第三人间接侵害到侵害到配偶一方的身体导致受害配偶的性功能障碍时,配偶双方可以自己的身份利益遭到损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配偶权身份利益的损害还有对忠实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配偶另一方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妨害夫妻忠实义务,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侵害行为:一种是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另一种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权。这两种侵害行为对配偶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在民间,如果妻子与他人通奸,丈夫通常被称作“王八”、“鳖头”、“绿帽子”等,从这面就足以证明侵害夫妻一方的忠实义务(也就是配偶权)会给另一方带来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精神痛苦,从而造成无过错方精神利益的减损。
  此外,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配偶的,不仅侵害了配偶的身体权和健康权,也侵害了配偶权,因实施该行为使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该支持。因为婚姻关系不仅使配偶双方相互承诺在感情上、性生活上满足对方,而且承诺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生活中相互帮助,甚至意味着使配偶对方的家庭从中获益。因此,当配偶一方被虐待、被遗弃时,会遭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损害。


  (二)亲权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通常认为亲权的内容:(1)居所指定权;(2)惩戒权;(3)子女交还请求权;(4)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5)抚养义务;(6)赔偿义务;(7)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子女的姓氏有同等决定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侵害行为中,仅在个别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般情形下,第三人拐卖、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诱骗未成年子女脱离亲权人,杀害未成年子女的,都是严重侵害亲权的行为,都会给亲权权利主体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并使他们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并外在地表现为哀伤、懊恼、悔恨、愤怒,严重的并可能引发自然人身体器官功能的减损。因此,十分有必要请求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抚慰精神上的创伤,使受害一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关于侵犯亲权的范围过窄。对亲权的保护力度不够。亲权的身份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对子女的人身照顾上。体现的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种亲情,一种身份利益。对亲权人的精神利益的损害不仅仅局限于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父母的监护,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伤害,甚至是杀害,都会侵害父母对子女的身份利益,使其精神遭受严重的伤害。正如美国法律规定的那样,这都属于是对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干扰,只是程度有所不同。同时,对这种身份利益的理解也不能过泛。例如,美国法将离间未成年子女的感情,导致未成年子女的离家或拒绝回家等也列为对家庭父母子女关系的干扰。这种程度的保护在我国现阶段是难以实现的。
  (三)亲属权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亲子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基本身份权,表明这些亲属之间互为亲属的身份利益为其专属享有和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亲属权是独立的身份权,此外,享有亲属权的主体并不是所有具有传统意义上的亲属,这里特指的是享有身份利益的近亲属,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则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身份利益。在近亲属中,配偶的身份利益由配偶权调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身份利益,由亲权调整;除此以外的近亲属,包括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利益,由亲属权调整。亲属权和其他身份权一样,是以义务为中心的权利,体现的是对身份利益的支配,而不是对人身的支配。亲属权由若干个权利构成,包括:尊敬权、扶养权等。例如:《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相互扶养的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更多地体现为基于扶养关系而产生的感情上的一种联系。因此,侵权行为人断绝扶养来源,侵害亲属权精神利益的,可以使权利人遭受精神上的打击,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的创伤。侵权行为人对亲属的人身的伤害也会造成权利主体身份利益的损害,使其精神利益遭到损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近亲属的亲属权受到严重损害,构成侵权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用拐卖、绑架等行为使得近亲属之间相互脱离,造成权利人精神损害的,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编号: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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