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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魔术、马戏的著作权法保护探究

发布时间:2017-12-16 09:01

  本文关键词:杂技、魔术、马戏的著作权法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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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保护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我国《著作权法》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类,并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将其定义补充完善。然而,"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探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的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根据著作权法基本理论探究可以发现,"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并无必要,同时,"杂技艺术作品"规定十余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保护我国具有世界声誉的杂技艺术的作用。因此,应当删除"杂技艺术作品"的规定,同时,扩大关于表演者的范围,用表演者权保护杂技、魔术、马戏的表演者,从而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为其提供合理的保护。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3.41
【正文快照】: 近年来,我国《著作权法》全面启动第三次修改工作。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明确规定了“杂技艺术作品”的含义:“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1)该定义是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杂技艺术作品”定义的补充和完善。然而,“杂技艺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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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颖辉 余晖;杂技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N];中国艺术报;2007年

2 郭青剑;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N];法制日报;2005年



本文编号:12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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