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民事案件网络视频审理程序的构建
论文摘要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民事案件网络审理创造了可行性,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网络技术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审判实践。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网络视频审理程序,但实践中已经有法院对该程序进行尝试,,然而立法的缺失、信息技术不完善等原因又使得该尝试举步维艰。民事案件网络视频审理需要立法的支持,更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审理程序。
论文关键词 民事案件 网络视频审理 程序构建
伴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对电子产品和信息网络的依赖空前强烈,司法活动在这场科技革命中也深深地烙上了电子化的印记。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网络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审判实践中。全国各地诸多省市的法院开始尝试采取远程审判方式进行民事案件的审判。这既是现代科技在诉讼程序中应用的体现,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
一、网络视频审理的概念
网络视频审理又称为远程审判、网上视频审理、网络法庭等。它并不是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机制,而仅是一种全新的庭审方式,是传统庭审方式的延伸和补充。网络视频审理指在原被告一方或双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到统一特定场所的情形下,借助信息网络、音视频传输、多媒体存储与展示等技术,同时同步传送法庭审判人员、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图像和声音,使诉讼参与人在远程法庭参加法院庭审、提审等审判活动的审判方式。
网络视频审理与传统庭审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特征,如司法广场化特殊性、诉讼程序的特殊性、案卷载体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等。网络视频审理不再拘泥于法院审判庭这一单一场所,打破了传统审判“剧场化”的束缚,摆脱了时间、空间的隔阂,允许更多的人参与到案件的审理,契合了司法广场化特征。一个小小的法庭背后链接的是千万的受众,甚至是整个社会。 整个庭审活动一般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形成的电子案卷资料能够清晰完整地反映整个庭审过程。
二、网络视频审理方式的应用价值
(一)实现司法便民理念
人口的流动和交易的广地域化使得跨地域民事纠纷越来越多。对于一些弱势群体以及诉讼标的额不大的当事人而言,到异地法院起诉、出庭需要大量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的消耗,许多人在权衡成本收益之后无奈放弃了诉讼维权之路。采用网络视频审理,证人可以在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作证,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通过互联网进行案件材料提交、开庭等等诉讼活动,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案件审理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出庭率。符合司法便利化和司法服务化的司法改革理念。
(二)均衡诉讼效率与诉讼成本
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降低是民事诉讼不断追求的价值目标。传统的庭审方式需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到庭参加审理,需要法院工作人员进行程序安排,需要身处异地的当事人花费时间出席庭审。采用网上视频审理方式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物理空间的束缚参加庭审,节省了在途时间,缩短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
(三)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宣传
公开审判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允许社会公众对庭审活动进行观摩是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在传统的庭审过程中,常常因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很难达到公开审判所预期的社会效果。而网络视频审理恰恰能够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使公众可以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参与案件庭审,有利于强化公众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也有利于向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三、我国网络视频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法律制度现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在法定情形下“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2013年新民诉法首次规定证人可以运用视听传输技术进行作证,即民诉法第7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二)司法实践现状
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有诸多法院在尝试利用互联网进行民事案件的审理。例如2011年8月北京市怀柔法院第一次利用网络视频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由于被告身体欠佳、无力支付路费且担心与男方见面后受到人身侵害,法院遂采取了网络视频技术审理了该起离婚案件。庭审时原告到庭参加诉讼,可以在网络视频中清晰看到被告。经过网络视频审理,在法官的调解下,二人协议离婚。 又如2007年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利用QQ视频审理了一起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跨国离婚案件,并自主开发了多媒体远程庭审系统;2008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出网上立案系统;2012年5月厦门法院利用网络审理方式审理了一起工伤索赔案件。
网络视频审判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虽有应用,但并没有达到全国普及的程度。主要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浙沪等沿海地区应用较多,已经趋于规范化。而全国其他省市仍处于个案尝试阶段,应用不广规范化程度不高。在适用案件类型上,主要是刑事案件居多,法院对这种审理方式虽然持肯定的态度,但囿于技术以及其他条件所限,进展并不顺利。
(三)存在的问题
1.网络审判法律依据缺失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网络视频审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出现了立法落后于司法实践的现象。新民诉法虽然规定证人在法定情形下可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但并未规定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系统或视听传输技术来进行其他审理活动,也未规定证人通过网络传输技术作证的具体程序。有人认为法庭审判方式是法定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网上庭审,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创造庭审方式;也有人认为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采取灵活办案方式,法院通过现代网络技术积极探索网络视频审判实现灵活办案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2.网络信息技术水平不高
民事案件网络视频审理过程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网络信息技术水平,网络设备、计算机以及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对网络视频审理程序影响巨大。进行网络视频审理时,需要通畅的网络连接,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也是影响案件网络视频审理的关键因素。然而,目前各地法院的在网络、计算机以及相应的应用及维护技术方面的投入普遍较低,依照当前技术水平很难达到广泛普及网络视频审理的程度,仍需要大量的硬件和软件的研发和投入。
3.传统审判观念根深蒂固
在人们的意识中,传统的在庄严的法庭里进行的开庭审理才是正常的审理方式,而对于新生的网络视频审理方式在心理上往往难以接受,甚至产生排斥心理。网络视频审理冲击了当事人直接见面和证人应亲自出庭的观念,审判员独自面对显示屏,精神状态也会受到影响。 庭审中,当事人往往担心不能充分申明己方观点,担心对方会在私下交易等,从而也会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质疑。
四、民事案件网络视频审理程序的构建设想
(一)完善网络视频审理的法律依据
立法者应考虑到社会的发展趋势,将网络视频审理作为一种法定的审理方式引入民事诉讼法或者单独立法加以规定。明确网络视频审理的效力,使案件审理更具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提交和交换证据、确认当事人身份、庭审管理、举证质证、庭审记录存档等方面应当建立配套的规范与管理制度。
目前有的地方法院为了规范网络视频审理程序制定了相关的文件。如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远程审理专门制定了《民事案件远程审理操作规则》,明确了操作流程,在当事人身份核对、法庭秩序的保障、证据的提出、笔录的阅看签署、书面材料的递交等方面设计了合理的工作流程。 对此,应当在积极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推广。
(二)加强网络视频审理软、硬件设施建设
法院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加强网络视频审理的软件及硬件设施建设,统一适用专门用于司法审判的软件,以保证网络视频审理案件的统一性,防止因技术上的差距造成的案件审理差别。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通过特定的客户端,在法院指定的庭审时间登录到法院网络参加庭审。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特定客户端登录网络平台参加网络案件审理的庭审现场进行旁听。法官亦可通过特定程序查看案卷资料、查看异地法庭实况、查看当事人举证内容,进行案件的网上审理。在硬件设施的建设上,各地法院需要建立应用视频会议技术的数字法庭。
(三)构建网络审判当事人身份确认规则
网络审判中当事人身份确认是相对复杂的问题。当事人在异地参加庭审的,可以请求异地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司法协助,进行当事人身份的核对,并及时通知本地法庭,保证参加诉讼人员身份真实。在庭审前,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要求提供身份的书面证明。庭审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相互进行身份的确认。
(四)构建网络审判证据认定规则
由于网络审理现有技术的局限,尚不能在网络审理中完全还原原件、原物的物理特征及准确传递证人的表情和动作。因此,构建适用于远程审判的最佳证据规则己成当务之急。这就要求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对适用网络审判的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提前进行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存在对细节辨认的要求。
(五)强化网络视频审理理念
传统思想影响下的当事人如何接受网上视频审理,法官如何适应网上审理,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创新思维、转变观念。 对此,法院应当通过媒体宣传网络视频审理的成功判例,详细讲解具体操作程序,使当事人能够接受并利用该程序。同时,要转变法官和律师的观念,鼓励法官和律师将网络技术应用到审理程序,积极推广网上视频审理方式。在提高法官对网上视频审理认识的同时,还应当注重对法官的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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