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抗主义下多重所有权变动论
本文关键词:登记对抗主义下多重所有权变动论 出处:《法学论坛》2015年06期 论文类型:期刊论文
【摘要】:针对我国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各种解释观点皆不圆满,其根源在于从公示要件主义下所有权唯一变动的法律理念解读登记对抗主义下生效要件与登记的效力关系。基于"登记对抗主义=生效要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优先效力)"立法构造,不宜将未登记产生的"不得对抗"的效力解释为买受人之间对所有权变动的"否定权",亦不宜认定交付只能发生一次完全的所有权变动,否则登记只能对受领交付的第一买受人具有意义。当特殊动产的买卖存在多重所有权变动的可能时,登记才有继而发生对抗优先效力的余地。
[Abstract]:All kinds of explanations on the change of ownership of special movable property in China are not satisfactory. Its roots lie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ffective elements and the effectiveness of registration under registration antagonism from the legal concept of sole change of ownership under the doctrine of public elements. Based on "registration antagonism = effective elements (change of ownership);" Registration (countervailing priority) "legislative structure. It is not appropriate to interpret the unregistered effect of "no confrontation" as the "negative right" between the buyers to change ownership, nor to assume that the delivery can only take place in one complete change of ownership. Otherwise, registration can only be meaningful to the first buyer to be delivered. When there is a possibility of multiple ownership changes in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special movable property, then there is room for registration to have counterproductive priority.
【作者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一、对我国登记对抗主义所有权变动解释观点的梳理与反思我国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学界普遍认为该规则确立了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但对该条的适用却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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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429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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