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视角下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保护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8-05-01 08:34
本文选题:海洋环境侵权 + 商事侵权 ; 参考:《大连海事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由于海洋环境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大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主体,且与商主体的营业目标相关联,以自然人为基础而构建的传统侵权法已无法对此进行规制。海洋环境侵权与商事行为密不可分,因此需要用商法的观念重新审视传统侵权法之困境,并在此基础上以商法的思维解构海洋环境侵权责任的诸要件,确立普遍的连带责任,并引入惩罚性赔偿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机制,并构建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多元化救济体系。本文从商法独特的价值理念入手,剖析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的不同之处,并将海洋环境侵权行为与商行为相关联,从商法视角解构海洋环境侵权责任,以期裨益于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权益的维护。第一章,对商法价值理念与商事责任简要概述,从责任风险负担、团体责任及责任的加重和限制等方面分析民商事责任的不同之处,论述商事责任在商事制度及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为行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救济的制度困境剖析。从侵权行为主体的特殊性、行为本身的营利性目的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债权人地位的弱势性等方面解构海洋环境侵权,为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保护制度修正奠定基础。结合海洋环境污染及索赔的现状,对传统的侵权法、环境保护法在立法和实践上对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维护上的不足进行检讨。第三章,从商事侵权责任的视角,以分配正义、企业社会责任及海洋环境外部性内部化为出发点,研讨商法视角下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保护制度修正的理论基础。第四章,基于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从商法视角,对海洋环境侵权归责原则、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及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多元化体系构建等方面对现阶段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权益救济制度进行修正,以协调相关制度,共同实现对海洋环境侵权债权人利益的救济。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iability and commerci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ercial law , analyz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iability and commercial responsibility , and puts forward the theory foundation for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arine environment torts .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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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28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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