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本文选题:酒后代驾 +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 参考:《宁波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
【摘要】:酒后驾驶行为的危害性不言而喻,俨然已经成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大“杀手”,并成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为了杜绝酒后驾驶,降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刑法》均明令禁止酒后驾车,并不断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在此背景之下,酒后代驾业务开始逐渐出现,整个酒后代驾服务市场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所谓酒后代驾,指被代驾人因餐后沾酒,无法亲自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具有一定的危险,而由他人代为驾驶机动车,将其连人带车送至安全地点的现象。它的兴起,对于直接减少酒后驾车现象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而得以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尽可能减少人民群众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该项代驾业务的发展值得肯定。但是,酒后代驾中也存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妥善合理处理好这些问题,无疑将危害酒后代驾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在这些问题中,最令人感到困惑的,莫过于代驾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究竟应当认定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和分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立法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法院的裁判意见也是大不一样,因此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尝试对此问题,结合比较法及相应的案例,做些教义学上的探讨。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可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酒后代驾行为的类型及法律关系性质。本文根据被代驾人是否需要向代驾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将酒后代驾行为区分为无偿的酒后代驾和有偿的酒后代驾两种类型。无偿的酒后代驾,多发生在被代驾人与其亲朋好友之间,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如果代驾人应被代驾人请求为其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则代驾人所提供的酒后代驾服务,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情谊行为,而非无偿帮工关系。如果代驾人主动为被代驾人提供酒后代驾服务,则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将形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有偿的酒后代驾,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代驾服务公司提供的代驾服务、餐饮机构附带提供的代驾服务以及个体代驾司机提供的代驾服务。有偿的酒后代驾,无论何种代驾类型,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合同,性质上均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第二部分,将对酒后代驾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进行论述。本文在比较法上主要考察德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鉴定标准,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二元论为标准,对酒后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后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研究和认定。本文认为,在无偿的酒后代驾中,无论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关系是情谊行为还是无因管理,被代驾人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控制能力,又获有机动车运行的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保有人,对外向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代驾人仅在具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有偿的酒后代驾中,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代驾人基于承揽合同,能够实际控制和操作机动车,并获取报酬,享有运行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外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代驾人仅在具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部分,将对酒后代驾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法律后果进行论述。由于我国已经建立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因此,酒后代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论是有偿的酒后代驾还是无偿的酒后代驾,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代驾人或被代驾人继续赔偿。损害赔偿的范围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前者又可分为所受损害和可得利益。所受损害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可包括治疗费用、残疾生活用具费、丧葬费用、机动车财产损害等具体的损害;所失利益则可包括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停运损失费等非常具体的损害。为了权衡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可通过不可抗力与过失相抵制度对代驾人或被代驾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做些合理的限制,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实现侵权责任法的规范功能。
[Abstract]:The harmfulness of drunk driving behavior is self - evident , which has become a " killer " of road traffic accidents in motor vehicles . In order to avoid drunk driving , reduce the incidence of traffic accidents of motor vehicles and protect people ' s lives and property safety . In the second part ,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caused by road traffic accidents . In the third part ,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 In the third part , it can be divided into the liability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and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
【学位授予单位】:宁波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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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04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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