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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追溯民法制度中的民法精神

发布时间:2015-07-13 14:38

  [论文摘要]健全完善的因素并不足以使得上述民法理念薪火相传。政治因素也是影响法律发展的重要原因。具体来说,希腊的城邦制度恰巧契合了这一政治要求。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基本上是民主政治,它的基础是建立在氏族、部落这些自治团体上的,并且是建立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上的”同时,随着古希腊的社会发展,滋生了包涵平等、公平等自然法思想的内容,其又加固了上述民事法理念的定型。基于地理环境而孕育生成、并加之以民主政治、自然思想的培养,很快意思自治、平等、财产私有的民事法理念在古希腊得到了广泛而深入人心的传播,,对之后的罗马私法,整个欧洲大陆乃至世界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一直作为人类私法研究的起点,贯彻着成为后世民法永远的楷模和发展动力的平等、意思自治等民法理念的罗马私法,就是古罗马社会中的商品经济和古代希腊罗马文化相结合的产物。18世纪的资产阶级思想启蒙运动中宣扬的理性、人权、社会契约等观点对近代法律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开创了“理性法学”:它强调人生来就是平等的,并有权要求依照意思自治建立社会,这一理念成为了近现代法学的共同基础。并基于这些民法精神创设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这都充分说明,人类社会孕育了民法精神的生命。而该精神一个重要的特殊载体即具体民事法律规则,其只是表现、发展、诠释、实现了它,比别的任何其它形式更能赋予它明确、现实、生动的内涵要义。1840年的《法国民法典》是民法史上一重要里程碑。“法国拿破仑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法国革命”。虽然革命不等于法典,但革命的内在精神与法典的精神却是一致的、互动的。正是平等、自由、权利、民主等革命精神凝聚成了革命的思想动力,而这些革命理念是对古罗马商品经济中蕴含的民法精神的再次升华、萃炼与复兴。而法典也只是对革命精神的确立和巩固。如关于平等,自由在《法国民法典》中时这样被规定的“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满二十一岁为成年,到达此年龄后,除结婚章规定的例外外,有能力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为。”和《法国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也同样饱含着民法精神中理性主义的光辉。这两部法典在民法历史上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恰恰印证了民法精神是民法制度的灵魂,而包裹着民法精神的民法制度则无处无不透射出民法精神的光芒,为这两部看似僵硬的法律制度注入了无穷的生命力。这两部法典的成功就是民法制度与民法精神最优结合的典型代表。

  五、民法精神的内涵

  从法律精神的分类看来,可分为公法精神即国家的法精神和私法精神即市民法精神。而现代民法精神在民法制度中的表现为个体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协调的民事立法制度的发达。其中,包含的具体民法精神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民事主体意识
  民法中的契约与权利义务等制度都是以民事主体意识为基本前提的。其主体意识得到法律的认可,从而产生对民事个体独立主体地位保护的“自然人”“法人”制度,民法中的主体制度就是对民法精神主体意识保障的重要体现。这种主体意识的产生主要来自于上文所提及的商品经济交换主体独立地位的要求。
  (二)权利义务观念
  权利要求与权利保障是民法精神最主要和基本的内容。这一观念亦产生于商品经济的要求。首先,它使得商品生产经营者享有独立自主的人格权,其次,它使得这些经营者享有不因其身份、地位或能力而有所差别对待的平等权。这种观念为民法所确认并由此产生对等的义务观念。即民事行为主体在自由合法利益意志下实现权利的同时,还同时承担着与之所相对应的义务。他们是如影随形的好兄弟,同时出现在许多民法制度中:合意自由原则、赔偿原则、财产行为公平原则等。
  (三)契约自由
  这一观念是民法精神的原点,民事主体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都是以其为枝干而发展的法律精神。契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现了它的普遍化,契约的观念从开始的经济领域逐步渗透到政治、法律乃至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宪政思想的产生、民主政治的发展,无不是以契约自由的观念为基石而发展起来的。契约精神中包涵了自由、平等和人权原则,被民法认可,是民法精神的重要支柱,是现代民法的灵魂所在。
  最后,用王利民先生在《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一书中的一段话来总结一下民法制度与民法精神的关系:民法的精神源于对民法本质的认识和探索。“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民法发展过程也就是其民法精神认识与构造过程。这个构造在表面上是制度的,而实质上是一个思想文化与精神的,没有在精神思想之外的单纯的民法制度构造,民法制度仅仅是民法精神的规范载体,而民法的精神才是民法的根本与灵魂,民法制度来源于民法精神,实践于民法的精神。只有民法精神的构造与运动,才是真正民法构造与运动。”

 



本文编号:2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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