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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7-13 15:26
【摘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颁布以来,确立了善意取得在不动产范围内的适用,由此也开始了登记生效制与登记对抗制两种分属于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的制度并存的局面。形式主义与对抗主义之间根深蒂固的矛盾以及我国法律条文并不完善的规定,使得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文章基于对大量判决书的统计和分析,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顺应我国不断向对抗主义趋近的发展趋势,运用对抗主义观念,结合我国现行制度,在平衡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方面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析。针对是否将伪诈型无权处分人包含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之列、认定第三人善意时的标准以及认定的时间点、不动产转让合同是否需要审查以及审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等问题进行重点论述。在文章的最后基于以上分析提供继续推动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向形式主义推进,又兼顾现行制度的完善思路及发展建议。
[Abstract]: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perty Right Law ) , it has established the application of good faith in the scope of real estate . It also begins to analyze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ractice of registration and confrontation .
【学位授予单位】:烟台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119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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