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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名誉及其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8-09-19 12:24
【摘要】:在现行司法实践中,民事主体的虚拟社会评价未被纳入名誉利益的范畴,故侵害虚拟名誉却未造成民事主体现实社会评价下降的情形无法得到名誉权制度的救济,这一立场应予修正。理由在于,网络虚拟主体的法律性质应为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载体,虚拟社会评价同样属于民事主体的名誉利益,故损害该社会评价并导致精神痛苦与财产损失的,应属侵害现实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在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损害要件是核心内容,应考察虚拟主体存在名誉、该名誉受损、民事主体名誉利益受损、衍生损害这四个构成要素。就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来说,赔礼道歉应以不表明虚拟主体真实身份为原则;基于财产损失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应处于核心位置,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程序法层面,大部分证明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唯独妨誉信息的真实性和过错两项可由裁判者自由裁量,决定是否倒置。此外,不希望披露自己真实身份的原告可依《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申请不公开审理。
[Abstract]:In the current judicial practice, the virtual social evaluation of the civil subject is not included in the category of reputation interests, so the situation that the virtual reputation is infringed has not caused the decline of the social evaluation of the civil subject in reality can not get the relief of the reputation right system. This position should be amend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virtual subject of the network should be the carrier of the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vil subject, and the virtual social evaluation belongs to the reputation interests of the civil subject as well, thus harming the social evaluation and causing mental pain and property losses. It should be an infringement of the right of reputation of the civil subject in reality. In judging the conformance of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the damage element is the core content, the existence of the reputation of the fictitious subject, the damage of the reputation of the civil subject, the damage of the reputation of the civil subject, and the derivative damage should be investigated. As far as the specific way to assume tort liability is concerned, apology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not showing the true identity of the virtual subject, and th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arising from property loss should be in the core position an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complete compensation. In procedural law, most of the burden of proof should be borne by the plaintiff, but the truthfulness and fault of the reputation information can be decided by the referee at his discretion. In addition, plaintiffs who do not wish to disclose their true identity may apply for a private hearing under article 134 of the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作者单位】: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2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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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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