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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发布时间:2018-10-13 08:43
【摘要】:公知常识,是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专利审批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备受争议的一个概念,因此正确理解公知常识的内涵,合理使用公知常识进行专利创造性判断对提高审查效率,维护申请人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针对公知常识的界定、认定标准以及举证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国外在公知常识方面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公知常识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目前,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公知常识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而仅采用示例性的方法给出了说明。该种做法由于界定不明确,容易造成使用上的混乱。同时,在公知常识的举证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责任分配原则以及统一的举证标准,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容易带来纠纷。本论文共有六部分组成,分别是:导论、公知常识的界定、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公知常识的举证、完善建议和结语。在导论部分,简要描述了本论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说明了本论文研究主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阐述了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公知常识的认定方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文献综述的方式,概括了目前公知常识研究的现状及不足。在公知常识的界定部分,对公知常识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国内外公知常识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之间的区别,说明了公知常识是特殊的现有技术,是具有特定判断主体的技术知识,也是在特定领域内为特定的群体所周知的知识。在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部分,对其判断主体、载体以及领域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指出了《专利审查指南》中存在的问题。比如部分术语定义的过于笼统,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限的试验、合理的推理等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公知常识的载体规定不统一,且不精确,这些问题都容易引起分歧,影响了审查标准的客观性。在公知常识的举证部分,首先对公知常识在举证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目前,我国规定了两种公知常识的举证方式,分别是“充分说理”和“举证证明”。但对充分说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如何判断说理是否充分,如何界定说理是否客观等方面并没有详细说明,这样一来,一方面容易造成审查员对公知常识的滥用,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说理方式的混乱。另外,在举证方面,目前的举证方式赋予了专利复审委员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但可以在复审阶段也可以在无效阶段依职权引入和认定公知常识,这些规定都会在实践中带来问题。在建议部分,本论文从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出发,建议对各部分进行明确的规定。合理调整公知常识的载体范围,将技术标准纳入公知常识的范围,并在专利审查的不同程序中做出统一的规定;对公知常识的判断主体进行详细解释,对其水平和能力进行具体说明;在公知常识的举证部分,建议对“充分说理”的方式进行限定,并适当限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和引入公知常识的特权。建议统一举证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保证行政部门的公正性,促进专利权的稳定性。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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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6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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