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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研究

发布时间:2018-10-19 13:05
【摘要】:亲子关系的确立,关系到家庭秩序的稳定以及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作为新型的生殖辅助技术,人工生殖技术在当今社会已被广泛运用,让很多不孕不育夫妇看到了希望。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它的出现对传统生育方式下的婚姻关系、家庭秩序、亲子关系等造成了极大影响,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它不仅仅牵涉到社会伦理问题,更涉及到其他方方面面。不同种类人工生殖技术的运用程度、精子库的设立条件、实施人工生殖技术的申请条件、子女知情权等等,涉及面广,诸多内容都需要制定法律进一步规范明确,笔者仅围绕人工生殖背景下亲子关系的认定来进行分析。在人工生殖带来诸多问题中,迫在眉睫需要立法的就是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人工生殖技术最容易造成纷争的就是子女的归属问题,未成年人的权利需要保护,在特定环境下,人工生殖子女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其同传统自然生育子女同等的权利。很多世界发达国家,已专门对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关系进行立法。我国至今对此还属于法律真空地带,对人工生殖子女尚未专门立法,而仅靠传统的亲子判定方法已不能完全适用,法律对很多问题处于无明文规定的灰色监管地带,对有些没有允许但也没有禁止。对某些人工生殖方法虽有规定明令禁止,效果却不明显,有令不止的行为肆意横行。比如代孕行为,官方禁止医疗机构实施代孕,却滋生了地下产业链的飞速发展。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组织代孕的非法中介机构,正在如火如荼地发展地下代孕产业链,存在滥用人工生殖技术的风险。我国曾有广州富豪代孕八胞胎的例子,引起较大关注。此外,人工生殖技术的实施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后,判断依据缺失,对司法判决增加了难度。因此,加强人工生殖背景下的子女法律地位研究十分重要。笔者通过对国内外有关方面的法律比较,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人工生殖子女亲子关系认定规则进行探索。本文除导语外,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人工生殖技术的概述。介绍了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种类、发展演变过程等等,明确了本文研究的对象。人工生殖技术的诞生,使得性行为与生育、生育与婚姻得以分离,传统的婚姻亲子关系受到挑战。人们可以借助医学力量使生育权得以实现。解决“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途径增多,不孕不育夫妇看到了新的希望。从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来看,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技术运用水平较高,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一种新方法。从人工生殖技术实施的角度而言,人工生殖技术可分为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授精、代孕和克隆等,其中克隆因产生的社会伦理问题巨大而被广泛禁用。第二部分是人工生殖技术与传统亲子关系认定的比较分析。首先介绍了人工生殖技术的伦理、法理依据。从伦理上分析,生儿育女为人父母是人最朴素的愿望,是维持家庭稳定,确保婚姻美满幸福的重要因素之一。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运用为推动社会稳定和谐、家庭稳定有序有积极作用。从法理上分析,生育权作为私权,作为人权重要的组成部分,理应得到充分保障。人工生殖技术,作为一种对夫妇生育权的保障手段,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对人工生殖技术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伦理问题,应当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不能为了避免矛盾,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方法,非但没有避免冲突,反而造成法律空白、监管无力、判定无据的尴尬境地。世界各国一般遵循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这两种方式来确定亲子关系。自然血亲下的亲子关系,对母亲的确定一般采用生者为母的方法,对父亲的判定一般是“婚生推定+否定”的态度,即推定子女出生时或胎儿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丈夫有证据或充分理由认为自己并非该子女的亲生父亲,可在一定时限内行使否认的权利,提起否认之诉。拟制血亲主要有符合法定程序、手续的养子女关系以及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传统的亲子关系认定相对人工生殖亲子关系认定更为简单,有通过血缘判定或者通过法定程序认定。由于人工生殖技术有了重大突破,将生育权从婚姻制度中剥离出来,导致子女的社会学父母亲和生物学父母亲未必完全相一致的情形,对传统的亲子关系认定提出了挑战。例如,使用供精或供卵出生的子女,加之如果并非妻子本人进行妊娠,还有代孕母的存在,则情形更为复杂。按照传统的亲子关系判定,生者为母,则代孕母应视为子女的母亲,其丈夫则视为父亲。但子女的精子并非来自于代孕母的丈夫,其丈夫有权提起否认之诉。再者,代孕母和其丈夫并没有养育该子女的意愿,代孕母出于某种目的,为人代孕,是为了帮助那些无法生育的女性拥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也有很多人出于经济目的为人代孕。若将代孕母视为子女的母亲,要其履行母亲义务,显然有失公允,同代孕初衷相背离。此外,因丈夫无法提供健康的精子,妻子实施异质人工授精后,丈夫是否有权以该子女与自己无血缘关系为由提起否认之诉,这些情况传统的亲子关系确认法则已无法完全适用,亟需站在人工生殖角度,研究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亲子关系确认方法。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国外有关人工生殖子女亲权关系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按人工生殖的不同种类入手,分门别类的介绍国外相关法律,并加以比较评析。研究分析国外法律规定,是为了我国能够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奠定基础,博采众长,充分借鉴国外和港台地区规定,为研究我国立法原则、标准提供参考。按同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代孕等不同种类,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普遍而言,世界各国认同同质人工授精子女同婚生子女具有相同地位。丈夫事先同意的异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丈夫作为父亲;若丈夫事先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提起否认之诉拒绝履行抚养义务。世界各国对待代孕态度不一,甚至同在美国不同的州执行标准也不一样,因此,在代孕情形下的亲子关系判定也不尽相同。如瑞典、法国等国家反对代孕,判定代孕母为人工生殖子女的母亲。英国按照血缘关系判定代孕子女的归属问题。美国按照代孕协议判定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关系,增加了代孕协议效力的规定。只有经法院许可的代孕协议,才具备法律效力。多数国家反对有偿代孕,反对将代孕行为定性为商业行为。第四部分围绕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和评析。从我国人工生殖技术法规的发展进程、演变过程,改革性突破等,分析我国相关领域的法律真空地带和薄弱环节。卫生部颁布了以下规范性文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等,对推动和规范人工生殖技术有一定积极指导作用。但在判定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方面至今仍没有专门法律,采用的仍然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的复函意见,和现实情况已不相适应。第五部分提出对我国人工生殖子女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构建设想。从立法形式、基本原则、构建规则认定等方面,围绕我国在人工生殖子女亲子关系的缺失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我国构建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以保密原则、签订书面合同、子女利益最大化、禁止商业化和有限开放为基本原则。按同质人工授精、异质人工授精、妻卵胚胎人工授精和供卵胚胎人工授精、代孕等不同角度,阐述了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关系认定准则。总结来看,只要是妻子怀孕生产的,无论是夫精妻卵、供精妻卵还是夫精供卵,人工生殖子女都应视为夫妇的婚生子女,孕母为母,孕母其夫为父。如果是代孕行为,只要精子卵子来源于委托夫妇,该子女应视为委托夫妇的婚生子女;如果代孕母贡献了卵子,则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来进行判定,一般也建议委托夫妇养育子女。笔者认为,对待代孕应采取有限开放制度,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代孕行为健康有序发展。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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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2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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