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平等性之突破
发布时间:2018-11-22 13:27
【摘要】:诞生于近代的债权平等性原则,是债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创立了债法领域的强式平等的法律秩序,这对于债法、民法,甚至其他法律领域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但时至今日,债权平等性原则所确立的强式平等规则在实际应用中却体现出了诸多不足之处。而国家为弥补此种不足,避免激化社会矛盾,则不得不调整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债权平等性原则进行适度突破,故形成了不同的债权平等性的突破路径,以寻求与强式平等规则间的微妙平衡。本文以债权平等性之突破为主线,将我国实践之中现有的三条突破路径进行串联,分析各个具体突破制度的理论基础、现状及其不足,并针对具体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办法,最后尝试寻找债权平等性突破的应然路径。文章除去导论之外,总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债权的平等性及其突破。本章从总体上对债权平等性理论及其突破原因和路径进行了论述。文章从债权平等性的内涵、意义、理论基础及功能入手,对债权平等性原则存在的意义及价值进行了阐述,认为债权平等性原则在协调债法体系的内部关系、确保担保制度的合理性及保障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后,文章紧接着研究了现今法律制度之所以会对债权平等性原则形成突破的原因,本文认为这是在社会背景及法律成长环境的巨变、法律价值观念的变迁以及原有法律体系的困境等多重原因的综合影响下所引发的必然结果。最后,文章从总体上对债权平等性原则的突破路径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二部分,特定债权因法律赋予优先性突破平等性。在此部分中,文章对被法律赋予特殊效力的优先性债权突破路径进行了分析,认为其寻求的是强式平等与弱式平等间的平衡点。文章首先对优先性债权进行了界定,并从优先性债权与优先权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出发介绍了何谓优先性债权,文章认为优先性债权作为一项被法律赋予优先效力的债权,与始终作为物权制度而存在的优先权实质上貌合神离,两者在基础债权对象、与标的物的紧密程度及公示与否,乃至立法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本质性的差别。紧接着,文章对比分析了德国及日本的优先性债权制度现状,为我国大陆地区的立法提供借鉴,在分析了我国优先性债权的制度现状并总结不足之后,认为我国不应简单套用他国立法先例,而应着眼于我国的制度现状与实际需求,形成我国自己的优先性债权理论基础,并搭建以民法为顶层设计,以特别法为具体规定的规范体系。第三部分,不动产债权因预告登记突破平等性。本文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是法律为了加强对于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保护,而形成的与强式平等间的平衡,并对债权平等性构成了突破。文章对于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预告登记本质属于物权得丧变更请求权的保全方法,被预告登记的债权因此取得了特殊效力。之后,文章又对其若干效力进行了简要分析。接着,文章分析介绍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各自的预告登记制度,并综合德、日、台在具体立法例中所体现的优势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认为我国应当细化并落实现有预告登记制度的操作规范,并厘清作为行政管理制度的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动产多重买卖因法释规定履行顺序突破平等性。此部分以新近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与第10条所确立的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为研究对象。由于此司法解释仅对动产买卖合同的履行顺位进行了排序而并未赋予债权以特殊效力,故不同于前两者而是以一般债权的身份实现了对债权平等性原则的突破。文章首先论述了动产多重买卖的概念及范围,并对其产生的经济和法律原因进行了分析。接着文章分别论述了由第9条和第10条所规定的普通动产和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对于债权平等性所形成的突破。最后,文章在分析了动产多重买卖履行顺序的基础上,对这一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两点质疑,即一般债权间优先性排序对债权平等性原则造成的根本性的破坏及规则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对此,本文认为司法解释不应以如此急功近利的心态干涉本不应干涉的法律领域,而应还并未承载特殊价值的一般债权以本来面目,并通过民法已有手段从侧面来予以规制,以达到预防此种不诚信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第五部分,结论。本部分旨在对各具体突破制度进行论述之后,归纳突破债权平等性的应然路径,为今后债权平等性制度的巩固及适当突破探索应然趋势。本文认为,基于债权平等性所构架的债法中强式平等规则的重要地位及影响之大,在债权平等性原则尚未彻底丧失其调控能力前,对债权平等性的突破只能成为例外,并且此例外必须具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另就突破方法而言,亦不宜采用为部分一般债权“开后门”的可能危及债法体系之方法为之。故仅在具备“足够充分且合理的理由”,且采取合理的方式下,才有可能符合债权平等性突破的“应然”趋势。
[Abstract]:......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3
本文编号:234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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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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