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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理念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8-11-27 08:57
【摘要】:回顾我国今年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历程,一定程度上可以发现存在着过于追求制度的工具性和实用性,而在各项制度、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相对缺乏强有力的精神统一的特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长期的研究工作中,一致忽略了一个更加上位的理论命题——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是理念和法律理念的子概念。关于理念这个范畴的讨论,在西方哲学史上曾经持续了数个世纪甚至上千年的时间,中间涌现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康德、黑格尔等一系列优秀的思想家,及他们所提出的各种理念学说。虽然这些学说由于其固有的时代局限性,今天已经或多或少地都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处,但是我们从中却可以抓住“理念”这一范畴的一般涵义,那就是“一种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对于法律理念,应当是指理念这一上位概念在法律领域的具体映射和应用。法律理念具有多维复合性,它是对法律整体的、宏观的、理性的把握与建构,是法律理性的最高等级的表现形式。从哲学意义上看,法律理念涵括了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等多个有机层面,法的本质、本源、运行、本位、精神、目的、价值和方法等基础概念,都是法律理念在不同侧面的表现。法律理念具有的一般功能,在于指导立法和法的运用,它应当能够对法律的研究、制定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产生价值指引和价值判断的作用,在与法律有关的各种问题上,产生强大而普适的解释力。经济法理念,则又是法律理念在经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应用。当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理念的学说主要有“一元论”、“二元论”和“多元论”,这是因为没有厘清经济法理念层次构造的问题。综合考察各种学说之后,可以发现大部分学说存在着以下问题中的一项或多项:其一,缺乏足够的理论性与抽象性,可能将经济法某些片面的特性作为整个经济法的理念提出,缺乏对经济法整体及各组成部分的强大的解释力;其二,混淆了经济法理念和经济法价值、经济法基本原则等其他经济法概念之间上位和下位的关系;其三,所提出的诸项经济法理念之间没有比较完善的“层次构造”,未能形成比较完善的“经济法理念理论体系”。基于这种考量,本位倾向于接受李昌麒教授等人所提出的经济法“一元四分”理念说,认为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一个元理念:以人为本理念,和四个由此推导出的分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实质正义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适度干预理念。但是针对这个理论体系,本文认为其有两点是应当继续完善和补充的:其一,是“经济法理念的可共享性”问题,它回应的是“只有那些经济法独占,其他的部门法所不具备的理念,才称得上是经济法理念”这种误解;其二,是“确定经济法理念的标准”问题,它的解决能够使经济法理念更加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本文认为,一方面,经济法的诸项理念并非是经济法所独占的,相反很多理念都是经济法和其他诸多个法律法律部门所共享的,这些理念同时影响着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但是经济法无疑是这些法律部门当中对该理念解读和体现最具有代表性的;另一方面,经济法乃至其他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选取其理念应当同时满足两条标准,其一是该理念在该部门法理论建设、制度设计的过程中有着基础性的影响,其二是在同样受到该理念影响的诸个部门法中,该部门法在体现该理念上具有突出的代表性。经济法理念的多维复合体系,主要能够从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个层面来进行阐述:首先,本体论层面解决的是经济法理念产生的基础的问题。经济法理念的产生是建立在特定的基础之上的,经济上主要是基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的矫正;社会和政治基础上主要是基于市民社会和正值国家之间的相互融合;法律基础上主要是基于近代客观环境的变化对法律制度所产生的需求,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更加能够有力地予以回应。其次,价值论层面解决的是经济法理念体系中关于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等价值层面问题的判断,主要包含经济法的人本主义理念和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针对人本主义理念,人本主义应当是人类所有学科的元话语,人类的所有学科都应当是最终致力于追求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本主义理念可以结构为共生、和谐和发展三重递进式的元素。实质正义理念勃兴于形式正义理念在实现实质和结果上的正义上的无力。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并不存在实力上的显著差距,因而可以通过抽象成“人”的概念来抹去其客观的具体差异,所以只要法律以比较低的成本保障了主题之间表达意志和自由缔约的正义,就能够实现实质上的正义。然而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市场主体之间实力均等的前提假设已经不复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一定程度上摒弃形式正义理念,对弱势主体进行适当的倾斜性保护,从而运用看似不公平的权利义务配置,来实现实质上真正的正义。第三,方法论层面,主要解决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基准和具体化的指引等问题,包括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和适度干预理念。社会本位理念根植于近代法学领域勃兴的法律社会化思潮,法的本位从单纯的国家和个人,向着社会进行演进,体现在公法和私法领域,就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运动,体现在经济法领域,则是社会本位理念。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的是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实质正义乃至以人为本在实现上的长期性和动态性。适度干预理念则解决的是国家和市场在干预经济生活时候的力量对比的问题,适度干预理念虽然与前述理念看似力量相反,但实际上恰恰是适度干预的理念,才使得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成为了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的理论体系,对所有经济法的制度均具有根本性的解释力和强大的指导作用,同样地,对于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交叉问题,也可以提供宝贵的思路,标准必要专利问题就是一例。标准必要专利,是标注与专利相互结合的产物,它是指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为了实施某一标准而不侵犯某项专利的知识产权,没有可以替代的技术。标准和专利之间内在的对立性决定了标准必要专利困境的形成。标准受到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的影响,必须推广其适用性,获得更多人的接入,才能够最大化地发挥其对于社会的贡献作用;专利则属于私权,专利权人为了微观部门利益,极有可能会做出一些阻碍标准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从宏观上不利于标准的普及,同时也不符合标准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乃至专利制度的设计初衷。专利法和反垄断法都以追求社会而非个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自己根本的价值诉求,只不过所选取的具体路径不相同。找到两者之间在这一点上的共识,我们就可以势如破竹地通过对两种制度实现标准必要专利的“终极使命”——促进社会经济效率的增进的效果进行考察。通过引入经济法的五大理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以人为本理念要求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共生,以及这种共生背后利益的真正和谐平衡,乃至由此所促进的社会发展;实质正义理念指出了标准必要专利双方在谈判能力上的显著的不平等性,并且指向了我们通过对强势专利权人因与标准结合所获得的垄断力量的必要限制来平衡利益关系的制度思路;社会本位理念,则为“利益平衡”究竟是站在谁的角度之下的平衡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解决了标准必要专利必须要首先照顾到社会利益的前提;可持续发展理念强调了标准必要专利困境中,以社会本位出发的各方主体利益和谐的长期、动态实现;适度干预理念则冷静地把握着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干预的底线,即必须保障其不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的那部分权益。通过经济法理念的分析,我们认识到,解决标准必要专利的困境,必须要坚持两个原则:其一,必须坚决制止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因与标准结合所获得的垄断力量,对标准的普及进行限制,具体到制度层面即必须要赋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必须进行F R A N D许可的义务;其二,必须坚决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其余的专利权利,具体到制度层面就是必须坚决保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收取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用的权利,许可费用的“合理区间”,则是一个在实践中值得继续思考和细化的量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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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29;D923.4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2条

1 顾功耘;;略论经济法的理念、基本原则与和谐社会的构建[J];法学;2007年03期

2 马跃进,李彦芳;协调—科学发展观的精神,经济法的理念[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01期



本文编号:236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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