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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的法律构造——兼评吉林省农地金融化的地方实践

发布时间:2019-06-11 03:14
【摘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受到强行法限制的背景下,土地承包收益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其担保化亦应受限。但土地承包收益作为农业经营主体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可得的未来收益,可以归入"应收账款",由此,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可以定性为应收账款质权,从而发挥农地的金融价值。各地开展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大多是以土地承包收益权作为反担保财产(让与担保或质押),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应依应收账款质权的基本法理予以重构。即使在目前推行"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的政策之下,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在非试点地区仍具价值。
[Abstract]: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the mortgage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is restricted by forced law, the guarantee of land contractual income right, as the power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 should also be limited. However, as the future income from the exercise of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by the main body of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the land contract income can be classified as "accounts receivable". Therefore, the guarantee of land contract income right can be characterized as the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In order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inancial value of agricultural land. Most of the pilot projects of land income guarantee loans are based on land contract income rights as anti-guarantee property (assignment guarantee or pledge). There are certain legal risks and should be reconstructed according to the basic legal principl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pledge rights. Even under the current policy of "mortgage of contracted land management rights", the guarantee of land contractual income rights is still valuable in non-pilot areas.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077)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12SFB203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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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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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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