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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9-09-02 10:55
【摘要】:成年监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保护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保护身心障碍者的呼声日益强烈,染有赌博、酗酒、毒瘾等恶习者人数激增等问题的出现,扩大我国成年被监护人范围这一要求愈显迫切。面对接踵而至的社会新问题,基于监护制度其社会公益性质的本质,及其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发展的基本功能,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理应扩张至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根据行为能力的构成因素,成年行为能力欠缺的认定标准应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即成年人在精神、智能、体能等方面存在障碍,并达到不能处理个人全部或部分事务的程度,才能被认定为行为能力欠缺者。为确保行为能力欠缺认定科学有效,在认定的程序上,还应建立个案审查制度、司法鉴定程序及行为能力欠缺认定公示制度。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监护以及担任法定代理人。在选定监护人的问题上,应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我决定权,由被监护人首先行使监护人选任权,并建立监护人选定、撤销登记和公示制度。同时,我国还应引入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从而达到以“实现被监护人最大利益”为原则来选定监护人。为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应明确规定监护监督人,赋予其相应监督职责,并确立检察机关为监护监督机构,实现监护监督人与监督机构并存的双重监督,此外,还应增设被监护人的自我救济途径加以保障监护制度的依法有效落实。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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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30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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