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监护制度的解释适用——以《民法总则》颁布为背景
发布时间:2019-09-21 17:26
【摘要】:《民法总则》对于共同监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条文之间包含了对该制度相互矛盾的立场。但共同监护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发挥着多项不可取代的法律职能。共同监护对《民法总则》监护规定的完善,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丰富了监护救济的途径,弥补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缺位,调和了监护人选任标准之间的矛盾,强化了监护职责的多元性,也保障了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基于此,未来应当通过对《民法总则》第38条的解释,弥合条文之间的冲突,正式确立共同监护制度。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金】: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16AFX0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公民程序性参与研究》(16YJC810013)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农村土地流转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16PJC0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3.1
【作者单位】: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基金】:2016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程序性权利理论的提出与证成研究》(16AFX00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提升公共服务效能的公民程序性参与研究》(16YJC810013) 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项目《农村土地流转实现的法律障碍之克服》(16PJC0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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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因来;;世界各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历史演变及比较评析[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2期
2 王U喰,
本文编号:253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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