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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新规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1-28 02:48
【摘要】: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其中第3条关于买卖合同特别效力的规定,是对我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新规,尤其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该条文将无权处分买卖合同的效力突破性地从效力待定变更为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符合民法理论的要求,是立法进步的体现。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与该条文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制度进行对应修改,致使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解释时产生了不少问题,因此为合理有效适用该解释的内容,有必要对条文及其所带来的问题进行研究,找出使其顺利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的方法。 文章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解析入手,分析该条文的立法背景、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再根据目前理论实践中适用该条文产生的问题,诸如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等方面,立足于我国现状和实情,提出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两个设想。第一,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改变善意取得性质的设想。此种模式下物权变动是有效的债权合同与公示手段(登记或交付)叠加结果,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则买受人依据物权变动便可直接取得所有权,使得善意取得没有了适用空间。若是将善意取得的前提变更为有效合同,基于此善意取得便具备继受取得的性质,如此有利于受让人根据合同追究处分人责任,使得其在善意取得的情况下仍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第二,增设物权变动要件——处分权修正。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效力变更为有效的情况下,若履行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依照物权变动模式,即使买受人是恶意的也能据此取得所有权,有悖法律公允。在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物权变动的效力属待定,须满足处分权修正要件方能生效,该要件包括两部分内容,一则经过权利人追认或事后取得处分权,二则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三要件(善意、有偿、合理),在满足其中一点且经登记或交付物权方能发生变动。 依照以上两点设想,认定善意取得的性质为继受取得,并且增设物权变动处分权修正要件,使得在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其与善意取得制度及物权变动模式良好衔接,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学位授予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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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73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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