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0-02-26 17:21
【摘要】:近年来,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关于“王老吉”商标之争以及苹果公司和深圳唯冠公司关于“i P a d”商标之争,引起企业界和法学界广泛关注。我们发现两者共同点都是注册商标实际使用权在商标权利人和商誉创造者之间实现分离,并最终由商誉创造者实现注册商标价值的最大化。按照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商标权利人(或者“许可人”),被许可人得到的是有限制的商标使用权,在许可期限届满后,商标权自然回归商标权利人,被许可人即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在许可期限内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巨额投资所产生的价值增值也应当一并回归权利人。由此引发的讨论就是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的权益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理论与实务界有着不同声音。因此,如何通过立法平衡商标权利人与“后发商誉”创造者之间的相关利益,达成共赢,有着迫切现实需要。笔者赞同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需要保护的观点,本文主要思路是:从案例引申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需要保护的观点,然后分别从商标商业价值和商标市场秩序角度谈“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接着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承继广告角度去研究“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可行性,并从这两个方面提出解决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具体内容如下:导言从“王老吉”和“i P a d”商标之争提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需要保护的话题,并阐释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以及不保护的影响。在文献综述中简要介绍“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研究现状,介绍不同的观点和意见,最后指出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承继广告角度探讨“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是可行的途径。第一章主要从“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展开,为全文论述提供理论基础。本章重点论述了商誉和“后发商誉”的基本内涵以及“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的内涵。第二章从法理上阐述“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分别从商标商业价值以及商标市场秩序这两个角度去分析。第三章从法理上阐述“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可行性。首先,分析“后发商誉”保护的现状、理论界的论述以及存在的问题;其次,重点论述“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可行性,主要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承继广告这两个方面去分析。第四章是关于“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议。该章分为两部分:首先是完善商标法立法,在《商标法》中确定商誉的法律内涵以便加强对商誉的保护,创设优先许可权制度;其次是完善承继广告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最后是结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愈发重要,成为市场参与主体提高竞争力的一种方式。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后发商誉”创造者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去约束商标权利人,以保护其对“后发商誉”的正当权益,也可以从承继广告的角度去解决“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的难题。笔者希望《商标法》修改时,能充分考虑被许可人对“后发商誉”的贡献,增设相关条款保护“后发商誉”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后发商誉”创造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最终解决,并在实务中进一步完善承继广告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本文编号:2583053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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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敬泉;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258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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