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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1 02:11
【摘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后,由于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一种不利后果。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如何来分配,关系着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大陆法系上一项历久弥新的合同法律制度,在交易不断发展的今天,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的变化,新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类型也在不断涌现。随之而来的是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也应不断发展变化,但是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却略显滞后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因此,该项制度越来越具有探讨的价值和意义。全文由三部分组成:引言、正文、结论。引言部分主要是阐述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研究的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我国法律对该项制度规制的不足。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学术上对买卖合同标的物及风险和风险负担的基本概念的界定和基础法理的阐释;第二部分主要对域外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进行立法比较研究,主要考察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从三种不同的立法例来分析其中的优缺点,从而为完善我国的立法提供借鉴;第三部分是研究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立法现状,对其不足和缺陷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从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特种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以及违约时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研究,并对我国法律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是结论,对全文进行了概括总结。本文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设计,运用纯粹法学的分析方法、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谱系学分析的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研究的方法。从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规制,到一些特殊买卖的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规则的规制,尤其是随着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网络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规则亟需完善。不断完善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为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
【学位授予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王睿;;不动产登记前买受人之期待权探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02期

2 王利明;;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02期

3 江海;石冠彬;;论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合同法》第142条释评[J];现代法学;2013年05期



本文编号:258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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