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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1 18:27
【摘要】: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融物为手段、融资为目的的新型独立交易类型,涉及三方主体和两个合同。通过对融资租赁交易法律关系的基本结构进行梳理发现,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居于核心地位,承租人及出卖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均围绕其展开。为了保障出租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合同法》和《融资租赁司法解释》通过出租人让渡买卖合同项下权利的制度安排免除其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同时又借助给承租人设定严苛租金支付义务的特殊权利配置方式来保护其租金债权。但是,在实务中出租人的租金债权经常因承租人违约而处于困境之中,其租赁物所有权也面临与租赁物有关的风险,其根源在于:一方面,租金债权的救济措施存在缺陷,具体体现为支付全部租金请求权的功能有限、《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不当扩大了出租人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范围、租赁物收回权行使障碍;另一方面,租赁物的物权保障措施也存在不足,具体包含缺乏应对租赁物自身风险的必要措施、出租人的自物抵押权违背传统民法理论、第三人查询义务缺乏法定指引。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承租人恶意违约情形下应当引入出租人期待权以弥补既有债权救济措施之不足;对《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进行重新定位,并提出承租人另行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支付剩余租金等替代措施;赋予承租人直接索赔权以完善出租人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最后将既有的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实践上升为法律以加强对出租人租赁物权的保障力度,从而实现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7
【分类号】:D923.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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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8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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