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6 16:55
【摘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设立在特别程序当中,通过第196、197两个条文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主体、审查、管辖法院等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规定。鉴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修订后《民事诉讼法》中全新的内容,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较为原则,致使该程序在实践中缺乏统一标准,因此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做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扩大了申请主体、明确了审查方式及审理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尽管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操作性加强,但是仍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法律在申请条件、被申请人的范围、审理中发现担保物已被查封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免会为该制度的具体实施造成障碍。鉴于此,本文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含义着手,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我国现有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定,客观评价了现行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顺利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585207
【学位授予单位】:内蒙古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3条
1 高颖佳;;担保物权实现的程序探析——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视角[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05期
2 郑晓辉;;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的制度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09期
3 王明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当事人范围与实现条件[J];山东审判;2013年01期
,本文编号:258520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25852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