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役权制度的立法设想
发布时间:2020-03-23 15:46
【摘要】:人役权制度作为罗马法上的法律制度之一,在现代民法中为欧陆各国家所继受。这些国家对人役权制度进行了一定修改以适应各国社会经济发展。其中,用益权、使用及居住权为家庭中特定成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且因社会经济之需要,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在罗马上法上的身份性、不可流转性,在除社会家庭保障之外的领域也发挥着作用。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人役权制度,而司法实践中,出现如法官裁判一方配偶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众多案例,以及人们要求对物之利用形式多元化的需求。故有必要在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编》中设立适应我国国情的人役权制度。基于此,本文以人役权制度在欧陆国家的继受情况及在“西学东渐”中消失为切入点,通过对域外法律规范之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设立人役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立法设想。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人役权制度的历史及立法考察。从最初罗马法上人役权制度及立法目的入手,研究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欧陆国家对人役权继受情况及在“西学东渐”中该制度消失的缘由。通过对人役权中的用益权、使用及居住权分别在法国、德国法律中的比较研究,探究人役权在其社会背景下的立法目的、功能及在实践中适用的场合。并重点对这些权利在适应社会发展中产生的变化进行比较与梳理,以探究人役权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之理由。最后分析我国学者对该制度是否应在我国设立的观点,以充分认识该制度功能、目的及立法困境。第二部分,构建我国人役权制度之必要性。分析在严格物权法定主义下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役权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物的权利相关人不能在法律框架下实现物尽其用。其次从实践中总结人们对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的需求,并且分析人役权制度具有设立的社会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人役权制度之立法设想。首先明确人役权在当前物权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即可在用益物权下设立用益权及居住权以丰富我国役权制度下的权利利用形式。并认为应当在人役权身份性、禁止流通性缓和的原则下设立该制度,特别对企业用益权、居住权的权利内容、范围等方面提出设想。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本文编号:2596939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3.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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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显冬;;我国居住权设立的正当性[J];法学杂志;201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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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陶钟太朗;杨环;;论居住权从身份性权利到契约性权利的变化——从罗马法到法、德民法[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9年02期
4 申卫星;;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必要性的多重视角[J];中国法学;2005年05期
5 温世扬,廖焕国;人役权制度与中国物权法[J];时代法学;2004年05期
6 关涛;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J];法学论坛;2003年06期
7 陈信勇,蓝邓骏;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03期
8 屈茂辉;企业用益权制度的几个问题探析[J];求索;2002年04期
9 米健;用益权的实质及其现实思考──法律的比较研究[J];政法论坛;1999年04期
10 房绍坤,丁海湖,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J];中国法学;1996年02期
,本文编号:259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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